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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免征红利税是否结束了?

09-08-01 21:36 350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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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31日发布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指出,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据了解,早在2008年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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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

09-08-0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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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成文日期:2009-07-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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