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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大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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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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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执行体系下,对标的物可以轮侯查封,就是如果被查封的标的价值100万,而假设债权有3个,每个都有100万,那么第一个债权人查封后,第二个第三个债权人也可以查封,后面的两个债权人的查封就叫轮侯查封,一旦第一个债权人的查封解除后,第二、三债权人的查封依次前移,解封也是这个意思,不知道说没说清楚。
你说的哪个轮侯解冻,说明这个股权上只是其中一部分查封被解除,还有其他查封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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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太清楚,字面意思好像是分批解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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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顶下,别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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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谢过各位大侠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