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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个人债权按九折收购公告的解释”(2004-10-17 转多彩)

09-01-22 01:46 1433次浏览
股网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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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网金来于2004-10-17 14:05发表主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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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7日 第二版)刊登了一个“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以下做个点评:

一 哪些金融资产是安全的: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但是,这些只在2004/09/30之前是安全的,之后是否安全,没有明说。从现在开始,没有明确承诺安全的,就是有可能不安全的。

储蓄存款这一块,“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会由国家全额买单,就是安全的,至少在这则公告中,还是这个意思。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明确了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这是通篇唯一一处保障机构资金安全的地方。但是这里只包括现金,至于“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因为存在被金融机构挪用的可能,就不是安全的。股票通常都在自己的股票帐户上,但是债券通常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帐户上,这就意味着,在国债二级清算没有建立之前,老百姓想买国债,还是去银行买吧,那儿目前还安全。如果以前在问题券商那里买的,现在很可能只剩九折了。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一直告诫身边的朋友,即便是在市场较长期下跌途中,也不要出于提高资产收益率的考虑而在交易所回购市场做拆出资金赚回购利息的回购,因为融资方的抵押债券是存放在券商帐户上的,存在被挪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如果存在一笔至今未到期的回购,而抵押进来的标准券经二级清算后现在只有九折了,这笔回购到期时怎么处理,也是个问题。

二 哪些是打九折的: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公告特别指出:“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这点对小额投资者的打击很大,因为券商出于省事,通常要求一份理财合同有一个总额的门槛,比如50万元,这样,很多的个人会将零散资金集合起来以达到合同门槛,从而不幸地跨过了10万元的打折红线。

三 哪些债权不予收购:

1)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
2)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

四 以惩戒的手段普法?

自证券法正式生效以来,普法宣传一直主要集中在证券操纵、欺诈、内幕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于证券法中“不能承诺收益”和合同法中“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时起就是无效的”的法律条文,在普法宣传中严重不足,不知是遗漏还是姑息?今天,监管者以“本金打九折”、“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惩戒法律意识不够健全的个人投资者,以此作为最好的普法宣传。

我刚刚问了几个与问题券商有过资金往来的个人投资者对这条的看法,出人意料的是:他们多数认为这不是惩戒而是好消息,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拿回90%了!想想也是,《解释》中说的明白:“在国家面临许多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的情况下,按九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应为投资者可理解。”潜台词是:如果国家不收购而是按清算程序走,自己想想能剩下多少吧?

也是,那边金新信托的乳业信托计划,是打的几折?五折?

五 深远影响:

1)券商资产管理规模清零?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基金公司管理,只要监管和资产托管(在银行)环节有保证,还只是二级市场风险自担;如果交给券商,今后除了二级市场风险自担外,还可能随时成为券商的债权人承担额外风险,而这样的额外风险却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条款可以合法地给予额外收益,谁还敢将资产委托给券商管理?

以2004/09/30为界,很难想象在二级市场风险和券商经营风险的双重风险威胁下,还有谁会将自己的金钱轻易交给券商去管理?如此,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将面临持续赎回而难有增量的危险局面。在资金源源不断抽离下,原来没什么大问题的券商,也可能会跟着出问题的。

管理层在尚未摸清券商真实的资产管理规模的情况下痛下决心,不知道是否已另有锦囊妙计?部分从券商处成功身退的资金或许会回流到新基金的囊中,但这可能也需要一个过程,毕竟,个人投资者还惊魂未定吧。

2)券商债券业务萎缩?

根据《解释》,在国债二级清算未实施之前,将债券托管在券商处已成为一种无安全保障的冒险,不仅对于个人,对于基金公司也是如此。那么,券商的债券承销业务可能将面临萎缩,由于基金尚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席位,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是否同样将面临萎缩?国债将转战银行间债券市场?

3)客户选择券商:因为,在券商的资产负债表上,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挂在负债项下的,将来券商破产,这就是债权,就存在风险,因此,客户实在想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也需要选择一个最不容易倒的券商开户吧,如此,也算以一个市场化的手段实现了券商的优胜劣汰吧。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这样的措辞,真的很严厉。风雨飘摇中的中资券商,不知道能否借这次机会,浴火重生?

4)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正改变着人们对金融安全的看法,只是这个题目过大,就不讨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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