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出来了。先贴出来再研究
股票代码:
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8-63
关于鞍钢钢铁集团公司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及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现金分红承诺的公告
为协助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顺
利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为充分保护攀钢钢钒、攀钢集团重庆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攀渝钛业”)和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城股份”)股东的合法利益,鞍山钢铁
集团公司接受攀钢钢钒的委托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除攀
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以下简称“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
权。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保护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截止日未申
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的合法利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于
2008年10月22日作出补充承诺,将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
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据此,于首次申报行权期未申报行权的有选
择权股东可以选择自现金选择权方案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起两年
后的特定期间第二次申报行权。
根据固定收益产品的市场收益率水平,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已确定
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并就此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出具
《关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补充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攀钢钢钒股东将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于首次申报
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10.55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
即按10.55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售给鞍钢集团。
攀钢钢钒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上述其所
持有且未于首次申报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2、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攀
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持有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票分别按
1.78及0.82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票。前述攀渝钛业和长城股
份股东将就该等转换后的攀钢钢钒股票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
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8.73元/股的价格
行使现金选择权,即按8.73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
售给鞍钢集团。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权利的数量等于其换股后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3、由于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在参与换股时,其换股比例已
享有20.79%的风险溢价作为对其选择转股的风险补偿,因此攀渝钛业
和长城股份股东就其换股取得的攀钢钢钒股份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权利时,其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已按如下公式进行了调整:
8.73元/股=[10.55/(1+20.79%)] 。
4、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
期起始日之间,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等情况,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行权价格将不进行除息处理。
5、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
期起始日之间,攀钢钢钒股票除权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和
数量按如下公式调整: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
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新行权数量=原行权数量×(除
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6、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届时公告的现金
选择权实施公告另有规定外,有选择权股东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截止日后所取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不得转让,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行权期后,未行权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予以注销。
7、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即
鞍钢集团将向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
权股东派发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且在权利存续期内无论该股东账
户如何买卖攀钢钢钒股票,其所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不受
影响,直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
8、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后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
利的股东可在权利存续期内自由买卖或转让攀钢钢钒股票,不影响其
取得的权利数量,但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内其需持有攀钢钢钒
股票,方可行使相应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股东于第二次现金选
择权行权期内可行使的最大股数如下:
(1)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
大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拥有的权利数
量所对应的攀钢钢钒股数;
(2)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
等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攀钢
钢钒股数(等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
(3)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
小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攀钢
钢钒股数。”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另行发布《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现
金选择权的具体申报实施,以公司届时发布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为准。
2008年11月4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出具关于现
金分红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鉴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保
留有较多的未分配利润,在攀钢钢钒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并仍然保留一
定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向攀钢钢钒
2008-2009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分配现金红利,分配标准将不低于每10
股派发1.2元(含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并承诺将在审议该等
事宜的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上述现金分红标准系以攀钢钢
钒相关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础,如攀钢钢钒
股票于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发生除权的,则上述现金分红标准将做相应
调整。”
基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的上述承诺,
若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的股东未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
截止日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因此获得相应的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权利,在将相关股票持有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并选择行权的
情况下,其获得的包括持股相关期间所获现金股利和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行权价格与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之差额在内的综合年收益率,
以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基准将不低于6%。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