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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08-09-06 10:37 1068次浏览
t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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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 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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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en

08-09-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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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全文)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9 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52
电子信箱:fxb905@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 编:100140
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
四、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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