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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最致命的反而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这个第二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如果没找错的话,应该是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有上面两条的,触发了十个交易日成交量五十以上的,会有影响。
第一点不好把握,自己还没有那么大的资金,不知道会不会触发流通股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我估计如果这个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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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最致命的反而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这个第二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如果没找错的话,应该是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有上面两条的,触发了十个交易日成交量五十以上的,会有影响。
第一点不好把握,自己还没有那么大的资金,不知道会不会触发流通股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我估计如果这个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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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最致命的反而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这个第二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如果没找错的话,应该是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有上面两条的,触发了十个交易日成交量五十以上的,会有影响。
第一点不好把握,自己还没有那么大的资金,不知道会不会触发流通股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我估计如果这个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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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jb难,看到要炸肯定撤。这尼玛有什么毛病。情绪上来在封板。这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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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成交额低的冷门股不能大手笔买涨停,同一个股(市值不很大的)不能大量且买卖频繁,不能超大单排撤更不能反向卖出。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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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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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新规就是赶走活跃资金去澳门玩去了!制定新规则的又是SB,买卖没有自由谁还敢来玩呢?比641还狠市场一潭死水对谁都没有好处!接下来看大佬们有什么应对方法。当然对那些无良违规应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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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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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在北京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