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追诉标准》是不是更严重了,
[淘股吧]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
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这里面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第6项、第7项。
第6项是关于撤单操纵的量化。这个规定有不明确的地方,即规定的是“
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但后面却说“达到
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是当日累计占
当日申报总量,还是个人当日累计占
同期申报总量,这里面区别非常大。因为我们都知道,证监会处罚的大柚子,很多考量的是几分钟成交占比、撤单占比,甚至几十秒、十几秒的撤单占比。
这里需要等待两高的理解与适用看怎么解读。
一般发表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上。
第7项最恐怖,也是与《追诉标准》相对比新增加的内容,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我们说了不算,看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怎么认定的就知道了。
大资金买入卖出导致股价波动很容易被认定成操纵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