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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兄厉害,果断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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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明德 第五项没有限制在1千万以上?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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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学,前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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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那跳升委托2%的限制就是对超短战法的最大打击 目测科创板都是机构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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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妥的,股东减持和回购及举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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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两高司法,今日看市场检验一下成色。大体量的游资估计脑壳痛,规则别人定的,司法解释模模糊糊,没有具体到细节,该怎么玩?把大体量格局游资摁死了,打板短线生态还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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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引申开来,对妖股的持续性反而是利好,不会一家独大,龙头战法下半年可能还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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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三哥一姐当年吹票收割的旧账翻翻出来 全部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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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客观大佬,收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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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觉得这个是利好,有法可依,而不是选择执法,这是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的一大进步。
真正对大佬有影响的是这一条,其它都没有影响。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大佬你钱再多,保险起见,也只能买1千万以下。其它成交量和流通比例,根本不可能达到,撤单50%的标准也不可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