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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理解与破局(合法规避)

19-07-01 07:58 62843次浏览
绝对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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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出来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7月1日实施。

但这么大的事情,以短线操作为主的淘股吧却鲜有讨论,让人唏嘘。
在赚钱的同时,还得防范政策风险。

有人说,我不做庄与我无关,你out了,好多规定是对短线客的精准打击
有人说,我看好就冲天炮,不看好就核按钮,就撤单,与我无关,你out了,这些行为最容易界定为操纵市场。
有人说,我多账户交易,这个竞价挂涨停然后撤单,另外一个挂卖,管不到我,你out了,多账户也有新规定。
有人说,我每次获利少,十几万、几十万,算不到我头上,你out了,非法获利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有人说,我之前的行为怎么办,会不会追究。。。。
快开盘了,时间有限,这个帖子慢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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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评论(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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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客观

19-07-01 12:01

7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904/t20190402_353678.htm 
这是舒老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是操纵证券市场,认定的违法所得是2293万,依据现在的司法解释是可以在5-10年之间量刑的
mao320

19-07-01 11:55

1
第7项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100W就属于情节严重。威慑力很强。
绝对客观

19-07-01 11:55

5
关于第二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大家可以对比一下《追诉标准》是不是更严重了,


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这里面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就是第6项、第7项。
第6项是关于撤单操纵的量化。这个规定有不明确的地方,即规定的是“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但后面却说“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是当日累计占当日申报总量,还是个人当日累计占同期申报总量,这里面区别非常大。因为我们都知道,证监会处罚的大柚子,很多考量的是几分钟成交占比、撤单占比,甚至几十秒、十几秒的撤单占比。
这里需要等待两高的理解与适用看怎么解读。
一般发表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上。

第7项最恐怖,也是与《追诉标准》相对比新增加的内容,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我们说了不算,看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怎么认定的就知道了。
大资金买入卖出导致股价波动很容易被认定成操纵股价
老虎斑

19-07-01 11:54

1
涨停巨单封死,成交无望了,不能撤单???
冷风独自吹

19-07-01 11:50

0
大佬能把和短线相关的条款单独提出来不
陈佳19850830

19-07-01 11:50

0
飞云哥

19-07-01 11:47

0
兄,它这个说的频繁申报和撤单有无规定金额,流通股份比例这些要求,大额申报指多大的金额为大。
绝对客观

19-07-01 11:41

25
第一条对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归属到“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里面。 
其他几项与我们短线客无关,不去关注,
其中第5项规定,(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这一条把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作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之一,值得我们关注!!!
有人说,我没有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啊,但别忘了后面还有一个“或者”即:谋取相关利益的,这里面就无法界定了,
可能你赚钱了,就属于谋取到了相关利益。
对我们来说,报单一定要以成交为目的,尽量不撤单。
绝对客观

19-07-01 11:33

10
大家请看这次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第六条 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本解释所称“连续十个交易日”,是指证券、期货市场开市交易的连续十个交易日,并非指行为人连续交易的十个交易日。
第十条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绝对客观

19-07-01 11:30

7
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吸收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并且规定的更严厉,还增加了相关规定,
之前是情节犯罪,
现在是情节+数额均可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触发犯罪的条件更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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