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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名在连锁超市当店员的女子,因在上班时间偷吃架上2颗茶叶蛋遭店长提告,并被依业务侵占罪起诉。法官虽认为仅是偷吃鸡蛋不需判重刑,但减刑后仍判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新台币,下同)相当于人民币1.8万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导,一名在连锁超市担任店员的方姓女子,在去年7月间2度偷取每颗售价9元(1.8元人民币)的茶叶蛋,躲在柜台后偷吃,该店店长发现茶叶蛋数量有异,调阅监视器画面后发现是方女所为。方女事后辩称是因客人反应蛋太咸才食用确认,还有付钱给同事,但同事指方女并没付钱,店长因此对方女提告。
检方认为若是真的对客人意见有疑虑,不需要躲起来试味道,可以直接在柜台前试吃,事发后仍然矢口否认自己的犯行,也拒绝赔偿店家损失,因此依业务侵占罪提起告诉,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刑期,得并科3千元以下罚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方女2次偷吃蛋虽然确实违法,但「情轻法重」,引用「刑法」第59条酌情减刑,并考量方女无前科纪录,经济状况贫寒且领有重大伤病卡,2次偷吃各判3月徒刑,合并应执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