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盯着涨跌幅榜,发现一个有点投机价值的股票,值得高度关注,分享一下:
1、失踪股东是二股东,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现在简直是破罐子破摔,频发利空公告。
2、当年重组的有价值的资产仍在,但公司已经将商誉全部打包计提损失。
3、有关诉讼,大部分担保案其实并不一定必然会赔偿,但公司已经全部计提了损失。
4、大股东需要时间来应对官司,撇清和二股东的关系应该是他们认为增加胜诉的一个重要筹码。
以下是
东方财富 股吧的一个分析贴:
1、关于公司担保的诉讼案。已经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属于担保类,几个判断如下:1、公章真假其实并不重要,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话,由原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合同事实上构成了表见代理;2、但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虚假公章和无相关程序,表见代理的判断就失去了依据,大额担保中的相对受益人理应清楚《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么大额,查也得查清楚相关法律法规才行啊),担保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3、原ST贤成中公司董事承认的,但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最终都判决为无效合同。相关法律法规附后。
2、关于公司的剩余价值。2015年的重组中的核心资产应该是公司的巴士广告经营,自有和代理的巴士广告仍在,这就仍然是独占经营的优势资产,价值不应被完全忽视,只要合理运营仍旧会有良好的收益。
3、关于王献蜀的失踪。这真的是一个悲伤的故事,2017年1月王以最低28元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900多万股(2亿元),7月又以25.58元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37万股(965万元),然后在下半年突然出现多达3亿元的借款,这个合理的分析应该是王想玩一次空手套的游戏,基于股份3年锁定和回购业绩承诺的现状,王对于17年的业绩爆发有非常强大的自信,各种融资增持公司股份想要收益最大化,但没想到失败了。本人失踪肯定和融资有关,猜测17年1月份的增持款应该大部分来源于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