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中,廖国沛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其涉案15只股票的交易是因看好股票投资价值,没有操纵主观故意;其次,涉案15只股票中短期趋势都是上升的,其只是顺势而为的正常交易,不会影响交易量,当时市场处于正常水平,不能仅用股票涨跌幅、市场偏离指数等数据认定其交易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再次,其交易与操纵有明显区别,涉案交易是在其他投资者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买入,购入股票时涉案股票已经涨停,股票涨停与其申购行为无因果关系,而且当天交易无反向卖出,也无大量撤单,反而是大量买入,证明其真实成交意图。
经复核,对于廖国沛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以涨停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
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涉案15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从此彻底港股,美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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