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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影视 中国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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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影视(300426)11月28日晚公告,针对与Talpa Media B.V。及其全资子公司就签署的《“……好声音”协议》产生的分歧争议,拟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目前公司面临的风险包括已向Talpa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可能无法收回;可能被裁定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公司实控人人吴宏亮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其将承担支付义务。

Talpa终止授权!唐德版《中国好声音》能唱响吗?
2017-11-16 10: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从《中国好声音》到《中国新歌声》,近年来,围绕“中国好声音”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各方展开了多次诉讼大战,虽然相关诉讼胜负未明,但随着《中国新歌声》第一季和第二季的顺利播出,各方都以为这场系列纠纷终于可以稍微消停下来,只待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即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近日,“剧情”又有了新变化!
纷争再起
11月13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影视)发布重大合同进展公告称,11月9日,唐德影视收到了“The Voice of……(……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方Talpa传媒发来的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Talpa公司以唐德影视未支付第二期尾款375万美元为由,单方面宣布终止与唐德影视就好声音的版权合作,并收回当初的授权。
Talpa公司在函件中表明,已于2017年10月24日向唐德影视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唐德影视在其发出违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的支付证明及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鉴于10个工作日内并未收到唐德影视的回复,Talpa公司决定书面通知唐德影视终止协议,并要求唐德影视继续支付剩余的4125万美元的授权费用。
根据唐德影视的公告,唐德影视已累计向Talpa公司支付许可费1875万美元。其中有1000万美元是2016年2月向Talpa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在第二期款项支付时,唐德影视分两笔支付了875万美元。随后,唐德影视未再向Talpa公司方面付款,包括第二期款项375万美元尾款。
对于延迟付款,唐德影视给出的解释是:“Talpa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唐德影视称:“《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唐德影视亦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唐德影视自知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其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起,暂缓向Talpa公司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与此同时,唐德影视还在其官网上作出以下声明:第一,《中国好声音》的授权不可能因为荷兰Talpa公司单方面的通知就可以终止,在双方合同期内,《中国好声音》节目在大中华区域内的一切权益都仍然归属唐德影视;第二,唐德影视保留在合同期内继续制作、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唐德影视将继续推进《中国好声音》项目;第三,荷兰Talpa公司单方面终止《中国好声音》授权的行为,不会对唐德影视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是是非非
《The Voice of……》首播于荷兰,目前已经有接近65个本土化版本,在180个国家和地区播出。Talpa公司是节目模式的版权方。2012年,国内版权代理公司国际传媒(IPCN)从Talpa公司获得了《The Voice of……》的独家发行权,并将制作权授予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制作。在连续4年播出4季之后,2016年1月,唐德影视宣布取代灿星,以分期支付6000万美元许可费获得该节目5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授权。失去“好声音”的灿星则转头自制《中国新歌声》,并于2016年在浙江卫视暑期档首播。

虽然浙江卫视转头自制《中国新歌声》,但是围绕着“新歌声”与“好声音”之间是否存在版权纠纷,“中国好声音”商标到底属于谁等争议焦点问题,浙江广电、灿星、唐德影视、Talpa公司四家为此展开了诉讼大战,几乎每一次诉讼的标的额都高达数亿元。
2017年5月3日,浙江广电、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德影视及其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电认为,其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要求唐德影视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
2017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唐德影视诉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庭审中,唐德影视表示,其拥有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此外,包含有“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两个标识在文娱、体育活动类服务项目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其对该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中国好声音”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等。
目前,类似上述相关方之间的诉讼尚未分出胜负。官司未结,但是《中国新歌声》已经播出了两季,而唐德影视版的“好声音”却至今尚未投入制作。而在此局面下,Talpa公司又决定书面通知唐德影视终止协议,并要求唐德影视继续支付剩余的4125万美元的授权费用,对于唐德影视来说,绝对是个大“麻烦”。
何去何从
正如唐德影视在其公告中所称,解约通知函可能引发唐德影视与Talpa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鉴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裁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唐德影视可能面临如下风险:第一,协议可能被裁定终止,无法继续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风险;第二,唐德影视已向Talpa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可能无法收回;第三,唐德影视可能被裁定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唐德影视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公告中称,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唐德影视不认可Talpa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将继续督促其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就Talpa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唐德影视将视乎Talpa后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包括退还已支付许可费、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在必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唐德影视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吴宏亮将承担支付义务,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至此,该事件将何去何从?拭目以待。(吕可珂)
附:公告全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好声音”协议》相对方Talpa Media B.V.发来的函件,现就协议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1月28日,公司与Talpa Media B.V.(中文名为“Talpa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alpa传媒”)及其全资子公司Talpa Global B.V.(中文名为“Talpa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alpa全球”,“Talpa传媒”和“Talpa全球”合称为“Talpa”)签署了《“……好声音”协议》,以分期支付6,000万美元许可费获得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独家授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2016年7月14日,公司与Talpa签署《Amendment to“The Voice of…”Agreement》(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后Talpa首席执行官Pim Schmitz于2016年11月3日向公司发出确认函,双方就《“……好声音”协议》第17条担保条款修订达成一致,Talpa同意公司至2017年6月30日为第三、第四期款项提供担保,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款项。
二、许可费的支付情况
《“……好声音”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签署后,公司已累计向Talpa支付许可费1,875万美元,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1)2016年2月1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Talpa签署的议案》,公司于当月向Talpa支付第一期款项1,000万美元;
(2)鉴于Talpa全球就与星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模式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权利纠纷事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的仲裁案结果当时存在不确定性,为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在与Talpa多次协商后,于2016年12月向Talpa支付第二期款项中的500万美元,并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对上述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后向Talpa支付第二期款项中的375万美元。
三、授权权利的行使情况
协议签署后,公司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为筹备《中国好声音》节目竭尽努力。但由于Talpa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公司亦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自知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传媒”)侵害《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起暂缓向Talpa支付后续许可费用,直至Talpa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四、协议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9日,公司收到Talpa传媒发来的关于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以下简称“解约通知函”),称:
(1)其留意到公司未如期支付许可费,违反了协议第17条有关付款和担保的约定,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公司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公司在其发出违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i)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的支付证明;(ii)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
(2)违约通知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其未收到第二期款项尾款375万美元以及第三期款项1,500万美元的书面付款计划;根据协议第17条,其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按协议第24(e)条约定执行;
(3)其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并立即生效;协议终止后,所有授权权利归还Talpa,Talpa确认已收到公司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但公司仍应向其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
五、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解约通知函可能引发公司与Talpa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鉴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且裁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1、协议可能被裁定终止,公司无法继续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风险;
2、公司已向Talpa支付的1,875万美元许可费及相关税费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3、公司可能被裁定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的风险;
4、尽管可能面临上述风险,公司认为该项目面临的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整体经营和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未来仍将继续推进电视栏目的战略。
六、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拟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公司不认可Talpa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将继续督促其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就Talpa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公司将视乎Talpa后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包括退还已支付许可费、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在必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吴宏亮先生将承担支付义务,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将密切关注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好声音”协议》;
2、《Amendment to“The Voice of…”Agreement》及翻译件;
3、Talpa Media B.V.和Talpa Global B.V.首席执行官Pim Schmitz于2016年11月3日向公司发出的确认函;
4、Talpa发出的函件“‘The Voice of China’- Notice of Default”;
5、公司律师Loeb & Loeb LLP 发出的律师函“Response to Talpa’s Notice of Default”;
6、Talpa发出的函件“‘The Voiceof China’- Notice of Termination”;
7、吴宏亮先生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好声音》到底啥时候能消停? 原创版权持有者要求终止协议
作者:李梅梅 2017-11-15

《中国好声音》的版权问题可谓是又臭又长啊,卷进这件事的灿星文化、浙江卫视和唐德影视没有一家获得全胜!而正在《中国好声音》改成《中国新歌声》之际,唐德貌似用6000万美元拿到了未来5年内的版权许可,但是由于与浙江卫视的纠纷,一直在幕后筹划没有顺利播出过,而近日拥有原创版权的荷兰Talpa公司要求终止协议,小知看了之后只想说一句话:鹬蚌相争老外得利啊!
荷兰Talpa公司为什么要终止协议?
2016年1月28日,唐德影视与Talpa公司签署了《“……好声音”协议》,以分期支付6000万美元许可费的成本,获得五年内《中国好声音》独家版权。
但是,到目前为止,唐德影视共支付了1875万美元,还剩余4125万美元未支付。因此Talpa以唐德影视未如期支付许可费为由,而发函解约。
对此,唐德影视认为,协议签署后,唐德影视为筹备《中国好声音》节目竭尽努力。但由于Talpa没有切实履行协议中的义务,《中国好声音》节目至今无法顺利播出,公司无法按照协议行使其独家授权权利。将锅甩回给Talpa。
唐德影视做三点表态:
1、公司不认可Talpa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将继续督促其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就Talpa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公司将视乎Talpa后续履约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包括退还已支付许可费、赔偿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在必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宏亮先生承诺,如果公司被裁定需支付剩余4125万美元许可费,吴宏亮先生将承担支付义务,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事情走到这一步可以看出,唐德影视虽然获得了未来五年内的独家版权,但是节目从未播出过,这版权费花的有些不值。
唐德是谁?为什么从背后搅局?
本来《中国好声音》播出的好好的,唐德看上去更像“第三者插足”和“搅局者”,实际上呢?小知更愿意相信是因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效果反响超赞而荷兰公司想要每年更高的许可费,与之前的灿星文化没有谈拢,所以Talpa找到了唐德,也或者是唐德主动请缨,总之,最后的结果就是唐德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独家版权。
不论是怎样的独家,都不是版权原创者,看看Talpa的嘴脸就知道,这个公司屡次毁约,只看重钱财而不履行承诺这一点来看,人家就是冲着版权费来的,没有钱,什么都白扯。
所以,这件事的真正受益者只能是Talpa,灿星也好,浙江卫视也好、唐德影视也好,都算是受害者。但是,浙江卫视和灿星文化因为这档节目的收益和影响力也算是名利双收了,对于后来的版权纠纷也处于主动地位,即使节目名称改了,但是节目还可以播出,广告费、冠名费收得不亦乐乎,算一算,最惨的其实是唐德!
这个唐德影视是谁呢?就是那个和赵薇、范冰冰有着莫大联系的公司,赵薇、范冰冰和赵薇他哥哥(前段时间还因为离婚事件让老婆坐拥唐德5亿股权)都是唐德影视的前十大股东。
而有范冰冰主演的《武媚娘传奇》和还没有播出的《赢天下》都是这个公司出品的,就连前段时间热播的《那年花开月正圆》也是唐德联合出品的,可见其实力不容小视。如今在这个《中国好声音》的版权河沟里“翻船”,只因为其没有原创版权的缘故。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说来简单,有多少公司却因其损失数亿版权费的?唐德影视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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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7年11月8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23号)。全文公告如下:

 “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黄有龙、赵薇、赵政、孔德永: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文化,现已更名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龙薇传媒、万家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经过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订《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龙薇传媒转让其持有的18,500万股万家文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万家文化已发行股份的 29.135%。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薇传媒将成为万家文化的控股股东。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305,990 万元,龙薇传媒分四笔向万家集团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 25,000 万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 120,000 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三笔 120,000 万元;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 180 日内支付第四笔 40,990 万元。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龙薇传媒自有或自筹资金。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万家文化公告控股权转让事项。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 年 1 月 12 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公告披露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关于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所需资金 305,990 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 6,000 万元,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支付。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必信)借款 150,000 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该借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借款年化利率 10%,担保措施为赵薇个人信用担保,银必信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发放 19,000 万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 149,990 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 6% 左右,担保措施为质押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 年 2 月 13 日,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转让给龙薇传媒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 18,500 万股调整为 3,200 万股,转让总价款调整为 52,928 万元,股份转让比例降至 5.0396%,调整后的股份转让方案将不会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同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7 年 2 月 14 日,万家文化公告上述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2017 年 2 月 16 日,万家文化、万家集团、龙薇传媒以及各中介对上交所问询函做出回复:《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龙薇传媒立即就本项目融资事宜开始与 A 银行某支行展开谈判协商,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达成初步融资方案。因本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故需上报 A 银行总行进行审批。 2017 年 1 月 20 日,龙薇传媒接到 A 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

 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2017 年 3 月 28 日,万家文化公告《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公告》,称“截至目前,龙薇传媒未提供股份过户所需文件,也未派人前来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故尚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 年 3 月 29 日,万家文化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进展事项的问询函》。

 2017 年 4 月 1 日,万家文化对问询函作出回复:龙薇传媒表示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万家文化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标的公司(万家文化)正被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龙薇传媒认为交易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万家集团协商处理,因此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7 年 3 月 29 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即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转让任何标的股份,并将前期已收取的部分股份转让款返还给龙薇传媒,龙薇传媒不再向万家集团支付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龙薇传媒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成立,注册资本 200 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从事国内文化方面的并购。 2016 年 12 月 8 日,龙薇传媒控股股东赵薇的配偶黄有龙及其代表赵政、龙薇传媒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靳磊在杭州约见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当面沟通关于协议收购万家集团所持万家文化部分股份并获得万家文化控制权的意向。 2016 年 12 月 23 日,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

 协议》,收购万家文化 29.14%的股份。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 305,990 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 6,000 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 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期间也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拟融入资金缺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取高杠杆收购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能力、履行结果不确切,收购行为真实性、准确性不能保证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6 年 12 月 9 日,龙薇传媒的代表赵政根据黄有龙的指派与银必信的实际控制人秦博联系,告知秦博,黄有龙与孔德永谈妥拟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作价 30.6 亿元,需要向银必信借入15 亿元,秦博要求银必信的借款需要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配套。赵政表示,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

 经万家文化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财务总监王毅中介绍,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为龙薇传媒提供融资服务。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代表与龙薇传媒的代表洽谈融资方案。当天,经双方洽谈,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 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 2017 年 1 月 9 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中信总行上报《杭州分行关于申请推荐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0 亿元万家文化场外股票质押回购理财项目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附件为《关于申请推荐万家文化 30 亿元场外股票质押回购理财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请示》中,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总行申请为龙薇传媒提供不超过 30 亿元的融资资金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首笔发放 12 亿元,由万家集团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后解除;第二笔 12 亿元,以万家文化股权质押;第三笔 6 亿元,以万家文化股权质押。

 2017 年 1 月 12 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其 30.6 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 6000 万;向

 银必信借款 15 亿元,还款期限为 3 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 149,990 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上述公告中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第一,龙薇传媒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的问询函回复中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 149,990 万元,披露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融资 30 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提供的方案及询问笔录,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 30 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金额也是不超过 30 亿元。

 第二,龙薇传媒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证据显示,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 6000 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即控股权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和贷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龙薇传媒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以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2017 年 1 月 12 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证据显示, 2017 年 1 月 23 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截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龙薇传媒并没有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存在重要影响,但龙薇传媒未及时通知万家文化,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万家文化 2017 年 1 月 12 日的公告,“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发放时间预计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前 3 个工作日,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 2017 年 2 月 7 日。”根据银必信实际控制人秦博询问笔录,银必信在 2017 年 2 月 7 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 12 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万家文化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2017 年 1 月 20 日,龙薇传媒接到 A 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经沟通,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且已经在本次收购第一次付款阶段提供了首笔 19,000 万元借款”。

 龙薇传媒在通过万家文化的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中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 年 1 月 12 日,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称,“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证据显示,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据万家集团及万家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 2017 年 2 月 7 日,龙薇传媒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根据黄有龙、赵政等人的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综上,龙薇传媒在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告中称“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存在虚假记载: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公告中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

 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万家文化控股权转让事项的严重影响

 涉案期间,万家文化 2016 年 11 月 28 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 18.83 元。 2017 年 1 月 12 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 25.00元,涨幅高达 32.77%。 2017 年 2 月 8 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 20.13 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 5%。 2017 年 2 月 16 日复牌,当日下跌 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 6.89%。 2017 年 4 月 1 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 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 年 6 月 2 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 8.85 元。截至 2017 年 7 月 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 9.03 元,较 2017 年 1 月 17 日股价最高点 25 元下跌 63.88 % ,较 2016 年 11 月 28 日首次停牌前下跌 45.20%。

 龙薇传媒注册资金 200 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 100 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 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 6,000 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 51 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 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 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万家文化公告、《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流水、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龙薇传媒作为本次万家文化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 2017 年 2 月 16 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权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综上,对龙薇传媒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政。

 万家文化及其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二、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以上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
天山不倒

17-12-03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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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哥哥赵健离婚 前妻陈蓉从唐德影视分走5亿
新浪综合 2017年10月11日09:54

10月10日晚上,唐德影视发布了5份公告,其中一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显示,“赵健先生与陈蓉女士婚姻关系解除,根据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赵健此前持有唐德影视股份32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分割后,赵健持有唐德影视股份1280.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而陈蓉所持有的股份为192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8%,股票市值超5亿元,可谓天价离婚。

据说,赵健十分好学,从小成绩就一直是数一数二,对妹妹赵薇很是关心。就连赵薇成名之后,哥嫂在事业上也为赵薇劳心费力,至始至终都在帮助着赵薇,嫂嫂做了赵薇的经纪人,哥哥帮赵薇在上海打理公司。自己也开了几家公司。
 
  
 

赵薇和富商老公黄有龙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因贸然公告消息对市场造成极大误导,证监会祭出重罚,禁止黄、赵5年内投入股市,并各处以约30万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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