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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凌晨4点半!MSCI公布A股“闯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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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十点半过后,有色板块、煤炭板块相继拉升,沪指震荡翻红。午后,两市维持窄幅震荡走势,权重股及题材股走势依旧分化,锂电池板块大放异彩。截至收盘时,沪指上涨0.44%,报3153.74点,成交1485亿元;深成指上涨1.04%,报10224.8点,成交20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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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
上证50指数再创一年半以来新高,市场对于“漂亮50”这一概念也从之前的半信半疑逐渐转变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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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因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免被起诉,明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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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点很简单 有钱就行 钱呢? 国内的钱还是外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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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上台以来,证监会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做了规范融资,规范减持,规范交易,规范发行,等一系列的规范措施。给证监会点赞!这些政策出台更有利于市场向成熟市场靠拢,市场未来更会以价值投资作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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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出击 对头,我所表达正是这个意思,可惜大多数看不到这一点。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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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点只是个起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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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选自*作者江南愤青:
美国的《证券法》:《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分步骤)和披露程序。如果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售出报表提交后,申报的交易数量应在3个交易月内完成,如未完成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售出修改通知并终止出售。再次出售并达到上述数量要求时须重新提交股票售出报表。 此外,根据“美国标准”16款a(Section 16.a),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依据证券法R-405规则的司法解释被认定者,其持有的非公开募集股注册登记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时,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数量要求,必须在任何时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对于减少市场抛压更有用。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SEC总量管制的做法相当于给高管减持再添加了一道“紧箍咒”。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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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有大视野,确实如此,美股1932年夏天见底,1933年颁布《144号条例》后一直长牛到现在,而144号条例和5月底减持新规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