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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淘股吧,跪求法律意见

17-06-03 09:06 19860次浏览
千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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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变成这样,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

马上面临牢狱之灾,求教万能的淘股吧,能给点法律意见,跪谢了!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2月,在浦发银行 万用金业 务员多次推销下,忍不住诱惑与冲动,使用了第一笔万用金2.3万元做期货,2016年4月使用了第二笔14.1万元,2016年10月使用了第三笔13.6万元,2017年1月使用了最后一笔9万元,最后一期还款在2017年1月,共计还款10万,还欠29万本金末还。目前已逾期3个月以上,银行说要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下面我把相关法律列出以供参考: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有以下几个疑点:一,万金金的性质到底是属于透支还是属于贷款。二,如何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为防转生活版,贴上股票图一张,请股天乐妺妺高抬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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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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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之路

17-06-08 12:44

0
@Rolex 多谢律师兄的专业建言,无论是投机还是法律,都说得非常精辟独到。 关键一点是:银行是强势部门,就象妓女拉客,办完事钱不够,就告强奸一样无耻,而法律就是帮凶。这个罪名,可以说不知有多少冤狱!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Rolex

17-06-07 22:08

2
你这说法只是自己的辩护观点而已。就像投机一样,无论你买入时逻辑多么强大,你永远无法知道对手盘会不会发神经。现在你的对手盘就是司法机关的证据、口供、证词。。银行业务员电话怎么推销怎么说,像风一样,在法庭上不堪一击。

人陷身局中总会自圆其说自我辩解,这就是你目前的状态。就像今日买入雄安,总会找政策面资金面去支撑它走出主升浪一样。空仓的人最客观。情绪清零也只是高手的理想状态。
个别的不起诉、无罪案例,意义真的不大。要看也该看数据,司法机关公告的拘留多少、逮捕多少、无罪释放比例多少等等数据。你才知道侥幸过关的概率是多大,风险回报率有多高。

我不了解你惹的这个金融产品具体怎样的。但法律上只讲恶意透支,不管你怎么消费、取现还是拿去炒期货。法律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故意范畴,即是说法官无法知道你那一刻内心真正的主观想法,只能从一些客观上的情节去推论,比如有房有车却不卖掉还债、经常出行旅游还喊穷,天天激情打板还说还不起债,甚至满仓高杠杆都可能被认为是肆意。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情形之一”是or的逻辑,不是and的逻辑,且第(六)是兜底条款,由法官去解释。
隔三差五地往卡上充值,哪怕一千几百块,都可视为情节上的缓解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心中有海

17-06-07 20:56

0
楼主可以“轻松筹”
千万之路

17-06-07 20:53

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区**座**单元。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初始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3674800********)并由其本人开通后使用。2011年12月28日调高永久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2013年2月19日调高临时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此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该卡透支使用,并多次在福州市台江区消费使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人民币后就再未还款,截止2015年11月17日该信用卡共欠款本金达人民币89895.38元。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20日
千万之路

17-06-07 20:46

0
@Rolex 谢谢律师建言,我也知道专家观点并无司法意义,司法文书也看过不下两百篇了(法院判决书和检察院起诉书),只看过信用卡诈骗罪,判例跟我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百分之九十的案例共性是信用卡透支消费,然后换电话号码逃避追讨,并且金额多在一到十万之间。 
我的情况不同处在于,第一,我没有任何透支消费款,都是在银行多次电话主动推销下,发生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业务性质和主动性方面完全不同,根本谈不上主观意志。第二,我没有任何逃避追讨行为。
而且也有案例认为这种业务不属于透支行为,也有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拒绝起诉的案例,所以,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走法律途径。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Rolex

17-06-07 20:29

0
帖子太长本律师没空看完~只想以多年执业经验告诉你。首先,牢狱之灾完全存在,刑事风险很高,银行是强势群体。其次,别百度搜什么专家观点论文。多看司法实践,最直接的是案例,你百度搜索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再搜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来看,时间越后越好,看完十篇刑事判决书你就明白了
千万之路

17-06-07 20:01

0
兄好,其实发这贴之前,我对相关法律是做过很多工作的,之所以还要来征求意见建议,最主要是想听听有没有深圳法律界的朋友指点(公检法律师),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碰到。
兄弟说的贵人之说,说实在,还真有点那想法,但并不抱什么希望。当初记得有个贴子征20个帮助对象,每人帮扶五千,我相信当时我的状况是非常艰难的,我也发出求助了,并且贴出相当艰难的图片,象揭开伤疤任人围观一样,然而,却并没有得到名额。
虽然没有得到深圳的专业人士的建议,但也得到许多热心网友的忠肯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我想,我大概知道怎么做了。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三月春风

17-06-07 12:52

0
如果有时间,百度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真力量

17-06-06 21:43

1
楼主发这个贴子,最主要的目的是想大家给他介绍个适合的好工作,最好能先垫付点钱,让楼主摆脱了眼前的牢狱之灾,工作最好有前途,收入不能太低,能适合楼主,说明白一点,就是现实中路基本上堵死了,到网上来碰碰运气,看是否能碰上自己的贵人。

至于求助于网友的法律意见,那其实不是楼主发贴的重点。  

大家如果想帮楼主,那就实在点的帮吧,至于帮忙出法律主意,没什么大用的。
buer

17-06-0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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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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