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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淘股吧,跪求法律意见

17-06-03 09:06 19896次浏览
千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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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变成这样,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

马上面临牢狱之灾,求教万能的淘股吧,能给点法律意见,跪谢了!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2月,在浦发银行 万用金业 务员多次推销下,忍不住诱惑与冲动,使用了第一笔万用金2.3万元做期货,2016年4月使用了第二笔14.1万元,2016年10月使用了第三笔13.6万元,2017年1月使用了最后一笔9万元,最后一期还款在2017年1月,共计还款10万,还欠29万本金末还。目前已逾期3个月以上,银行说要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下面我把相关法律列出以供参考: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有以下几个疑点:一,万金金的性质到底是属于透支还是属于贷款。二,如何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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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之路

17-06-03 09:50

0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2017年1月1日起,额度可具体协商,无此限制)
(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千万之路

17-06-03 09:47

3
兄好,我也是这样想的,实际上,信用卡现金分期这种业务很多银行都有,但是,我们面对的不是平等主体,对面是国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银行,就是对银行过度的保护,才导致银行业务员四处推销,毫无风控意识,出问题都是客户承担,当然,我不是说自已没有责任。信用卡的额度才两万多,都是电话里面推销,没有签任何纸质或电子文件。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千万之路

17-06-03 09:38

0
@那飞翔的鹰 兄好,何尝不是呢?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千万之路

17-06-03 09:37

0
专家解析: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就是信用卡诈骗案件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迅速增多。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机关通常将持卡人在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视为恶意透支,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做法忽视了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两次催收之后三个月内未还款”的并列关系,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这会将大量具有民事违约性质的透支行为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打击范围,进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卡透支除正常的透支外,还有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指持卡人在正常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发卡行约定的限额或期限还款的行为。这种透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发卡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后者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可见,违约透支和恶意透支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
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关于行为人集中刷卡阶段的收入能力和偿付能力。这方面可以通过调取行为人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同时结合其银行卡存款来证明。如果发现行为人在集中刷卡消费阶段具有稳定的收入(调取收入证明)或者良好的经营状况(调取刷卡期间的经营报表),或者通过调取其他银行卡发现行为人集中透支阶段仍有大量存款,那么,即便后来其因客观原因变化导致其无力还款,也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第2款第1项关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的规定。
2.关于违约的原因。如果违约是因为行为人挥霍或者不良恶,如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的(通过调取信用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那就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违约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偿还,比如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开支过大、经营发生不可预料的巨大亏损、失业、遭遇天灾或者横祸等情况,则不能视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关于行为人消费清单以及透支到期后的还款表现。透支到期后如果行为人不还或者仅以低于最低还款额还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当视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发生特殊困难后仍坚持尽力还款(应结合其收入能力考查还款比例),最后确无能力偿还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关于透支后变换联系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一律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于武断。笔者认为,鉴于信用卡透支有别于审查条件较为严格的普通借贷,为了维护正常的信用卡使用秩序,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发生了特殊困难导致无力还款,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整体经济状况来评价。这往往需要诸多证据,比如工资表、经营账表、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存款明细、固定资产清单等来证实。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所有证据认真梳理、仔细审查,做到不枉不纵。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属于恶意透支,后者是客观不能,本质上属于善意透支中的不当透支。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仍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应当本着对被告人有利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办理。
youyu

17-06-0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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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信用卡中心发放的,但是你没通过刷卡消费,应该不适用信用卡相关法律条文,应该属于消费贷。况且你信用卡额度肯定没他贷给你的额度高,这就可以扯皮了,至少证明你不是用信用卡消费的,不过还是得看你用信用卡时候签署什么文件没有。
千万之路

17-06-0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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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青蛙 谢谢,可有依据?消费贷就不能列入刑案,你还上了就没有关系了。
卧底青蛙

17-06-0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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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万用金是属于消费贷,我也用过,05年六月股灾那会还是靠他度过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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