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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规则,建议学学美股,别人长期走牛是有道理

17-05-27 09:53 9723次浏览
ice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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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美股牛市很多年了,先来看看别人的减持规则。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或许能给中国股市今后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一定的启发性。
  

大股东“限制性证券”须慢走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而国内,一个大宗交易第二天全跑了。
  
同时满足五大条件
  第一是满足锁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但是如果关联方再次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他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他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第二是在抛售股票前必须要公布足够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根据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第三是满足交易量规则。
  一年锁定期之后,每3 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4 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 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是必须为普通的经纪交易。
  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第五是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美国证交委)。
  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3 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 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 美元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3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所以,美股大小非减持规矩多。而且违规成本高。根据“美国标准”16款a(Section 16.a),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依据证券法R-405规则的司法解释被认定者,其持有的非公开募集股注册登记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时,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数量要求,必须在任何时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对于减少市场抛压更有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之下,美国《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总之,公司业绩好了,有成交量,活跃有流动性,大小非才能有出货的基础,公司没经营好想出货,没门儿!一切以业绩和交易量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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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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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最新
ice702

17-05-27 10:14

0
  目前A股市场对大股东减持还缺乏有效的约束措施,大股东减持节奏毫无控制甚至清仓式减持!让大股东等在市场处于更为优势竞争地位。建议所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关联人,如果未来一年减持量拟超4%就应提前披露减持意向;这些主体在二级市场每三个月最多可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每天最多减持0.2%。为有效防止大股东等找几个“马甲”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规避减持约束,可以规定,对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交易对手(一个或几个)从大股东手里买入股票,这些股票作为一个整体“集合”,未来要在市场减持,这个“集合”同样要遵循每三个月至多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等规定,当然为此这个“集合”中的主体需要相互协商、安排好各自减持比例,使得在总体上符合相关要求。
诸佛龙象

17-05-27 10:14

6
小散都晓得的事,人精不晓得?
ice702

17-05-27 1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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