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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会处罚

16-11-25 22:27 17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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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国生)

(2011)10号当事人:陈国生,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1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国生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国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中捷股份”股价
2009年10月23日,陈国生使用“陈晓彤”证券账户买入“中捷股份”股票761,827股;2009年10月27日9时33分41秒,“陈晓彤”证券账户买入“中捷股份”股票297,699股。2009年10月27日10时14分12秒起至11时04分17秒,陈国生利用其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并反复多次使用了“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即先以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挂出大量低于同期市场价几个价位的买入申报,委托主要集中在第2档和第3档的位置,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并迅速撤单。该期间,陈国生使用“陈晓彤”、“陈国生”账户以5.75元至6.10元连续28笔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共27,92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量的62%;11时06分16秒前,上述28笔申报撤单26笔(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24,165,426股,撤单量占其申买量的87%,上述26笔撤单平均驻留时间73秒,最短驻留时间19秒;上述申报实际只成交4笔(含部分成交),成交数量3,754,574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13%,占该时段市场全部成交量的27%,同期股价上涨7%。11时04分42秒04,“中捷股份”涨停。在“中捷股份”股票处于涨停、市场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该阶段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陈国生仍然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已建仓的股票,同时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为以后交易日出货牟利提供便利。11时04分42秒04,市场以涨停价申报的待成交买单为8,084,155股。11时05分11秒11至11时26分55秒03期间,“陈晓彤”、“陈国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6.22元的价格连续44笔申报买入42,0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47%,占当日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26%;上述44笔申报全部撤单,其中28笔为营业部强制撤单,撤单数量25,656,429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61%(剔除营业部强制撤单的影响为23%),占该时段市场撤单量的47%(剔除营业部强制撤单的影响为17%),平均驻留时间315秒,最短驻留时间33秒;申买成交2笔(含部分成交),成交数量343,571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1%,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2%;申卖成交1笔,共761,827股,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5%。2009年10月27日,“陈晓彤”、“陈国生”证券账户全天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为31%,全天成交量仅占其申买量的6%,占全天市场成交量的6%,全天撤单量占其申买量的94%,占全天市场撤单量的45%。当日,深成指下跌3.14%,“中捷股份”涨幅为10.09%,偏离13.23% 。“中捷股份”股票当日市场成交量比前一交易日市场成交量增加319%。10月23日和2009年10月27日,“陈晓彤”、“陈国生”证券账户共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157,671股,成交金额30,194,190.21元,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3日、11月4日,“陈晓彤”、“陈国生”证券账户将所持的5,157,671股“中捷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获利3,355,767.86元。
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一)2009年10月23日14时20分12秒88至14时45分38秒58期间,“陈晓彤”证券账户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3笔,共1,500,000股,申报价格从5.70元至5.73元,其中成交761,827股,成交金额4,349,276.94元,成交均价5.71元;其余未成交买单全部撤单。
(二)2009年10月27日9时33分41秒31,“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62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60元,其中成交297,699股,成交金额1,672,787.39元,成交均价5.619元;9时34分11秒77,“陈晓彤”证券账户将剩余202,301股申报撤销,驻留时间30.46秒。
(三)2009年10月27日10时14分12秒99,“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75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4笔,每笔1,000,000股,共4,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72元,其中成交909,858股,成交金额5,224,949.76元,成交均价5.74元;“陈晓彤”证券账户于10时14分56秒81前将剩余3,090,142股申报撤销,撤单档位均为第2档,最短驻留时间36.04秒。
(四)2009年10月27日10时14分13秒10,“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7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1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75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0时14分48秒04,“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2档,驻留时间34.94秒。
(五)2009年10月27日10时50分30秒55,“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75元,该笔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5,785,089.01元,成交均价5.79元。
(六)2009年10月27日10时57分08秒03,“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2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83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0时59分20秒95,“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2档,驻留时间132.92秒。
(七)2009年10月27日10时57分16秒11,“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1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3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83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0时59分18秒44,“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3档,驻留时间122.33秒。
(八)2009年10月27日10时57分24秒64,“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4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84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0时58分25秒08,“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7档,驻留时间60.44秒。
(九)2009年10月27日10时57分39秒63,“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85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0时59分49秒55,“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5档,驻留时间129.92秒。
(十)2009年10月27日10时58分19秒63,“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86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1时00分08秒74,“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2档,驻留时间109.11秒。
(十一)2009年10月27日10时59分01秒32,“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8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3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91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1时00分21秒44,“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0档,驻留时间80.12秒。
(十二)2009年10月27日10时59分09秒20,“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9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91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1时00分19秒89,“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7档,驻留时间70.69秒。
(十三)2009年10月27日10时59分57秒65,“陈晓彤”证券账户以5.9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99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96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1时00分16秒49,“陈晓彤”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撤单档位为第2档,驻留时间18.84秒。
(十四)2009年10月27日11时03分24秒84,“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0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5.91元,该笔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5,958,646.30元,成交均价5.96元。
(十五)2009年10月27日11时03分24秒94,“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00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4笔,每笔1,000,000股,共4,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2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分别为5.99元,其中成交844,716股,成交金额5,066,429.19元,成交均价6.00元;其余未成交买单于11时06分15秒26前全部撤销,撤单档位均为第19档,最短驻留时间164.97秒。
(十六)2009年10月27日11时04分01秒74,“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05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笔,每笔1,000,000股,共5,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6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1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1时05分14秒82前全部撤单,撤单档位分别为第17档、第14档、第18档、第17档、第17档,最短驻留时间47.06秒。
(十七)2009年10月27日11时04分16秒72,“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10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4笔,每笔1,000,000股,共4,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3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14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1时04分57秒96前全部撤单,撤单档位分别为第12档、第12档、第11档、第12档,最短驻留时间33.92秒。
(十八)2009年10月27日11时05分11秒11、11时05分11秒21、11时05分11秒30,“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8笔,每笔1,000,000股,共8,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其中成交343,571股,成交金额2,137,011.62元,成交均价6.22元;其余未成交买单于11时07分36秒82前全部撤销,撤单档位均为第1档,最短驻留时间33.27秒。
(十九)2009年10月27日11时07分14秒27、11时07分14秒38,“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3笔,每笔1,000,000股,共3,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1时24分28秒14前全部撤销,撤单档位均为第1档,最短驻留时间862.79秒。
(二十)2009年10月27日11时08分09秒38、11时08分09秒47,“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6笔,每笔1,000,000股,共6,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1时24分29秒09前全部撤销,撤单档位均为第1档,最短驻留时间978.95秒。
(二十一)2009年10月27日11时09分14秒39、11时09分14秒50、11时09分14秒59,“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7笔,每笔1,000,000股, 共7,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1时10分33秒79前全部撤单,撤单档位均为第1档,最短驻留时间为66.80秒。
(二十二)2009年10月27日11时19分20秒03,“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6.22元,该申报未成交,11时22分39秒73撤单,撤单档位为第1档,驻留时间199.70秒。
(二十三)2009年10月27日11时19分25秒38,“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6.22元,该申报未成交,11时22分40秒08撤单,撤单档位为第1档,驻留时间194.70秒。
(二十四)2009年10月27日11时19分33秒29,“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6.22元,该申报未成交,11时22分40秒31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档,驻留时间187.02秒。
(二十五)2009年10月27日11时19分38秒20,“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6.22元,该申报未成交,11时22分40秒50撤销,撤单档位为第1档,驻留时间182.30秒。
(二十六)2009年10月27日11时25分52秒04,“陈晓彤”证券账户申报卖出“中捷股份”股票761,827股,申报价格6.22元(涨停价),该笔卖出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4,738,563.94元,成交均价6.22元。
(二十七)2009年10月27日11时26分34秒67、11时26分34秒76、11时26分34秒88,“陈晓彤”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8笔,每笔1,000,000股,共8,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3时00分01秒21前全部撤单,最短驻留时间206.33秒(除中午停牌时间)。
(二十八)2009年10月27日11时26分54秒82、11时26分54秒90,“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5笔,每笔1,000,000股,共5,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3时00分00秒47前全部撤单,最短驻留时间185.57秒(除中午停牌时间)。
(二十九)2009年10月27日11时26分55秒03,“陈国生”证券账户以6.22元的涨停价连续申报买入“中捷股份”股票3笔,每笔1,000,000股,共3,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6.22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3时00分00秒47前全部撤单,最短驻留时间185.44秒(除中午停牌时间)。
(三十)2009年10月28日9时50分49秒26至10时01分31秒75,“陈国生”证券账户卖出“中捷股份”股票343,571股,成交金额2,179,690.44元,成交均价6.34元;11时16分53秒63至14时45分05秒99,“陈晓彤”证券账户卖出“中捷股份”股票2,134,073股,成交金额13,673,278.56元,成交均价6.41元。
(三十一)2009年10月29日10时48分02秒05至14时57分17秒22,“陈晓彤”证券账户卖出“中捷股份”股票1,118,200股,成交金额7,376,284.9元,成交均价6.60元。
(三十二)2009年11月3日9时58分55秒87至10时06分33秒32,“陈晓彤”证券账户卖出“中捷股份”股票519,400股,成交金额3,642,610元,成交均价7.01元。
(三十三)2009年11月4日11时01分01秒47,“陈晓彤”证券账户卖出“中捷股份”股票280,600股,成交金额1,992,272元,成交均价7.10元。
二、操纵“力合股份 ”股价
2009年8月25日13时41分24秒至14时24分03秒期间,陈国生利用其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并反复多次使用了“拉抬股价,虚假申报”相结合的操作手法,即先以比市场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几个价位的少量申报买入并成交,导致股价上涨,随即挂出大量低于同期市场价几个价位的买入申报,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档和第4档的位置,造成大单在低档位买入的假象,并在1分钟之内迅速撤单。该期间,陈国生以11.00元至11.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26笔,申报数量26,000,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量的55%,撤单23笔(含部分撤单),撤单数量22,167,807股,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85%,占该时段市场撤单量的70%,平均驻留时间49秒,最短驻留时间5秒;成交6笔(含部分成交),占该时段其申买量的5%,占该时段市场成交量的10%,同期股价上涨7%。14时24分35秒,“力合股份”开始涨停。在“力合股份”股票处于涨停、市场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该阶段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陈国生仍然以涨停价大量连续虚假申报买入,并迅速撤单方式,造成该股买盘汹涌的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为以后交易日出货牟利提供便利。14时24分35秒,市场以涨停价申报的待成交买单968,870股,陈国生仍以涨停价11.77元的价格连续8笔申报买入8,000,000股,占该时段涨停价位申报买入总量的100%,占当日市场以涨停价的申买量的29%;上述申报均未成交,并在随后1分钟之内全部撤单,平均驻留时间为20秒,最短驻留时间12秒。8月25日,深成指下跌3.12%,“力合股份”股票涨幅为10.00%,同日偏离13.12%;“力合股份”股票当日市场成交量比前一交易日市场成交量增加220%。8月26日,“陈国生”证券账户将8月25日建仓买入的1,284,293股“力合股份”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02,218.79元。
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一)2009年8月25日13时41分24秒70,“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0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0.94元,成交229,902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0.99元,成交金额2,527,233.89元;13时41分29秒84,“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770,098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5.14秒。
(二)2009年8月25日13时46分51秒09,“陈国生”账户以11.1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05元,成交113,5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1.09元,成交金额1,258,734元;13时48分04秒16,“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886,500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73.07秒。
(三)2009年8月25日13时47分26秒62、13时47分26秒70,“陈国生”账户以11.12元的价格申报连续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5笔,每笔1,000,000股,共1,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4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11.15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13时48分11秒84之前,“陈国生”证券账户将上述申报撤销,最短驻留时间38.88秒。
(四)2009年8月25日14时08分46秒42,“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1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05元,成交78,302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1.08元,成交金额867,792.2元;14时10分28秒08,“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921,698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101.66秒。
(五)2009年8月25日14时09分21秒21,“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1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14元,成交110,022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1.15元,成交金额1,226,661.3元;14时10分23秒73,“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889,978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62.52秒。
(六)2009年8月25日14时09分47秒24、14时09分47秒35,“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15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6笔,每笔1,000,000,共6,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3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11.17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14时10分21秒07之前,“陈国生”证券账户将上述申报撤销,最短驻留时间25.74秒。
(七)2009年8月25日14时14分58秒12,“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2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11元,成交300,467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1.18元,成交金额3,358,527.3元;14时16分47秒11,“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699,533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108.99秒。
(八)2009年8月25日14时15分21秒67,“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20元的价格申报连续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2笔,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11.20元,上述2笔申报未成交;14时16分45秒03之前,“陈国生”证券账户将上述申报撤销,最短驻留时间80.62秒。
(九)2009年8月25日14时16分04秒42,“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25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5笔,每笔1,000,000股,共5,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3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11.28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并于14时16分39秒87之前全部撤单,最短驻留时间27.15秒。
(十)2009年8月25日14时23分35秒16,“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51元,成交452,100股,平均成交价格为11.58元,成交金额5,237,547元;14时25分11秒94,“陈国生”证券账户将剩余547,900股买入申报撤销,驻留时间96.78秒。
(十一)2009年8月25日14时23分55秒54,“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7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70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4时25分08秒78,“陈国生”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驻留时间73.24秒。
(十二)2009年8月25日14时24分02秒22,“陈国生”证券账户以11.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1,000,000股,申报档位为第10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75元,该笔申报未成交;14时25分05秒89,“陈国生”证券账户将该笔申报撤销,驻留时间63.67秒。
(十三)2009年8月25日14时24分35秒25、14时24分35秒28,“陈国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1.77元的价格连续申报买入“力合股份”股票8笔,每笔1,000,000股,共8,000,000股,申报档位均为第1档,申报时刻之前的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均为11.77元,上述申报均未成交,于14时25分03秒43前全部撤单,最短驻留时间11.98秒。
(十四)2009年8月26日09时35分05秒13至11时03分15秒25,“陈国生”账户将8月25日买入的1,284,293股“力合股份”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503,391.89元,成交均价12.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营业部交易流水、开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国生采取盘中反复多次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方式,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陈国生申辩称,其无故意操纵的主观行为,盘中接到交易所相关警示和营业部教育后已主动撤单,并接受了交易所限制账户交易两个月的处罚。我会认为,陈国生采取多次拉抬股价、虚假申报、尾盘巨量堆单方式,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国生没收违法所得4,357,986.65元,并处以4,357,986.6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 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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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于江湖者

17-07-1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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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703/t20170310_313478.htm?keywords=%E5%94%90%E6%B1%89%E5%8D%9A
浮于江湖者

17-07-1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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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2017〕20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园子,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唐汉博之弟。
袁海林,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唐汉博表叔。
唐渊琦,男,198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袁超,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账户控制情况
(一)唐汉博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控制使用“袁海林”、“袁某林”、“唐某”、“叶某清”、“李某怡”、“杨某荣”、“唐某若”等7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袁海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交易股票品种类似,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高度重合,相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袁海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袁海林、袁超等人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多台交易使用电脑隐匿在唐汉博香港家中。唐汉博在上述违法人员中起主导、核心作用,袁海林、唐渊琦、袁超为其主要操盘手。
(二)唐园子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唐园子实际控制“熊某林”、“张某”等2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熊某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有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存在重合,交易股票品种类似,资金关联度高。“熊某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唐园子入住记录完全匹配。熊某林、张某承认,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即交唐园子控制使用。
(三)唐汉博和唐园子的关联情况
唐园子实际控制的“熊某林”账户组与唐汉博等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交易配合特征明显。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唐汉博等人控制银行账户与唐园子控制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关联。
二、唐汉博等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情况
(一)操纵“同花顺”的情况
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共23个交易日,唐汉博等人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同花顺”,其中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1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12个交易日全日撤回申报量占账户组申报量比例超过50%,期间“袁海林”账户组累计买入34,529,067股,累计买入金额2,955,781,754.18元,累计卖出34,529,067股,累计卖出金额3,051,849,222.52元,期末无余股,“袁海林”账户组获利91,805,493.91元。
1. 第一阶段
(1)2015年2月12日、2月13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2月12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325,000股,实际成交3,981,558股,成交金额310,298,592.04元,买入均价77.93元。全天仅申报买入,未申报卖出。
10:41:57:36至11:00:24:56,“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7.4元至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530,000股,其中7笔2,010,000股处于买1档,成交514,698股,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322,00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7.86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151,07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2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75,24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2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1元,账户组最后1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涨停价78.5元,11:00:24:58至11:26:00:54,该股连续涨停。
11:01:20:63至11:04:30:98,“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申报买入3笔2,210,000股,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为2,952,14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占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比例为74.86%,“袁海林”账户于11:24:29:82至11:24:30:23将上述申买单全部撤回,11:26:09:43该股打开涨停。
13:09:00:07至13:14:26:78“袁海林”账户以77元至78.49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935,000股,其中6笔处于买1档,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3,33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44.65倍,13:13:10:76至13:14:55:40撤回申报1,655,403股,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为85.55%,最短驻留时间28.62秒,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7元,最后一笔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78.5元。
14:04:51:88至14:13:56:99“袁海林”账户以76.01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350,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8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价差在0.2元至1.42元之间),其中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8,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40.2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8,9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9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78.5元,上涨幅度为3.28%。
14:14:19:03至14:56:40:00,“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买1档78.49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160,000股,其中4笔1,929,7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83,01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1.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24,85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61倍。14:56:56:00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14:59:48:53至14:59:56:63“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2笔1,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68,50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76倍,均未成交。
2月13日“袁海林”账户以78.6元至81元申报卖出28笔2,054,716股,成交1,634,250股,成交金额129,037,746.6元,成交均价78.96元。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2元至79.4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8笔3,919,000股,成交2,362,468股,成交金额185,275,758.58元,成交均价78.42元,其中12笔1,710,1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间对倒570,892股,以买1档买单不断消化高档位卖单(卖6至14档)。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09,77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82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4.46%。
(2)2月16日为部分卖出获利阶段
2月16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6元至82.88元价格申报买入1,183,500股,成交683,500股,成交金额56,329,087.00元,成交均价82.41元。“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9.9元至86.2元价格申报卖出4,736,065股,成交3,791,576股,成交金额310,928,602.68元,成交均价82.01元。账户间对倒508,700股,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4.43%,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后继续卖出。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601,700股。
(3)2月17日为再次拉升阶段
2月17日“袁海林”账户组采取盘中拉抬、对倒方式拉升股价。“叶某清”与“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92元价格申报买入7,653,100股,成交2,362,216股,成交金额200,907,351.51元,成交均价85.05元。“袁某林”账户以84.88元至86.2元申报卖出1,929,160股,成交1,601,700股,成交金额136,353,749元,成交均价85.13元,账户间对倒1,104,24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6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62,21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91.81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8.78%。
10:23:49:98至10:27:46:78,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申报买入11笔共191,500股,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提高至85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最高价差为2.5元),有7笔155,5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2.0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上述时段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81,3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36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64,9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95倍。账户组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为15,819,435元,成交均价82.6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81.01%。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86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4元,上涨幅度为3.88%。
10:58:07:26至11:07:24:43,“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2.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16笔2,420,000股,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1.2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94,57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2.44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200,38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2.08倍,账户组成交数量为697,749股,成交金额58,895,421.7元,成交均价84.4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69.63%。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5.99元,上涨幅度为4.85%。
(4)2月25日、2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月25日,“袁海林”及“叶某清”账户开盘9:30即申报卖出,申报价格在91元至85.2元之间,全天卖出2,362,216股,成交金额204,196,565.08元,成交均价86.44元。“袁海林”账户以85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440,000股,成交545,000股,成交金额46,476,196.00元,成交均价为85.28元,账户间对倒430,45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05%,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8.98%。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545,000股。
2月26日“袁海林”账户以82元至85.68元申报买入3,615,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3,173,524股,占申报量的87.79%,最短驻留时间为6.3899秒,成交441,476股,成交金额36,808,392元,成交均价83.38元,“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6.7元价格申报卖出1,282,134股,成交500,810股,成交金额42,736,693.24元,成交均价85.34元。
2. 第二阶段
(1)2月27日至3月6日为加仓、拉抬阶段
2月27日,“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8,029,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5,953,096股,占申报量的74.14%,成交1,819,232股,成交金额155,102,538.4元,成交均价85.26元,当日账户组无卖出成交。当日账户组盘中多次采用大笔申报撤单,小笔申报突进方式拉升股价。
当日10:12:05:12至10:17:20:65,“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13笔1,475,000股,其中10笔1,275,000股处于买1档,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推进为83元,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71,95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0.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272,448股,占账户组申报总量的86.27%,最短驻留时间为8.6299秒。10:17:54:15至10:19:2435,“袁海林”账户以84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4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2元至1.0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53,0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64倍。10:12:0512至10:19:2437,账户组买入成交342,55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3.49%。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97元,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84.88元,上涨幅度为4.83%。
14:52:4660至14:56:0976,“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5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10笔1,304,600股,其中9笔1,259,000股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最高价差1.98元),其中8笔1,149,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的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4,5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89.97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65,85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9.8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8,35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4.77倍,成交565,988股,成交金额48,771,566.48元,成交均价86.17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86.35%,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4.57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87.5元,上涨幅度为3.46%。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04,898股。
3月2日“袁某林”、“袁海林”、“杨某荣”账户以83元至94.61元申报买入3,804,200股,成交1,931,414股,成交金额165,372,820.95元,成交均价85.62元,其中880,600股为“袁海林”账户以卖11、18档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78%。“袁海林”账户以86.1元至93.3元价格申报卖出3,541,890股,成交2,304,898股,成交金额201,824,178.8元,成交均价87.56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931,414股。
3月3日,“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93.9元价格申报买入10,630,000股,成交2,258,168股,成交金额202,366,622.17元,成交均价89.6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371,832股,占申报量的59.94%,最短驻留时间为10.4399秒,“杨某荣”与“袁海林”账户以卖5、12、29档89.99元、90元价格申报卖出350,000股,成交274,800股,成交金额24,731,252元,成交均价90元。当日账户组采用大量买单申报撤单、少量买单突进及尾市拉抬方式操纵方式拉升股价。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914,782股。
3月4日,“袁海林”账户以80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2,083,000股,成交594,870股,成交金额51,795,821.9元,成交均价87.07元,其中350,0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6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87元至90元价格申报卖出3,914,782股,成交753,968股,成交金额65,670,331元,成交均价87.1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755,684股。
3月5日,“袁海林”、“叶某清”账户以8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2,431,100股,成交1,277,101股,成交金额110,324,318.4元,成交均价86.39元,其中741,247股为“袁海林”账户以1至9档价格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73%。“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87元价格申报卖出2,555,684股,成交2,253,884股,成交金额194,722,200.6元,成交均价86.39元。
3月6日,“袁海林”账户以81.88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3笔2,080,000股,其中10笔1,42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价格,其中8笔1,38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73,30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28.37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04,92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1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529,060股,占账户组申报数量比例为73.51%,最短驻留时间为0.1299秒,成交550,940股,成交金额45,905,164元,成交均价83.32元。
(2)少量卖出获利阶段
3月9日,“袁海林”与“杨某荣”账户以80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2,052,900股,成交1,746,811股,成交金额145,961,058.30元,成交均价83.56元,“袁海林”与“叶某清”账户以80.5元至85.1元价格申报卖出3,817,041股,成交3,329,841股,成交金额272,420,257.50元,成交均价81.81元,其中1,131,531股为“杨某荣”账户买入,通过对倒交易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2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746,811股。
(3)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
3月10日,“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成交72,500股,成交均价85.27元。2015年3月11日,“袁某林”、“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5,273,800股,成交2,070,298股,成交金额174,467,160.22元,成交均价84.27元,其中871,2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1.75%,“杨某荣”账户以84元价格申报卖出1,728,411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145,204,439元,成交均价84.01元。
3月12日,“袁海林”账户以82.97元至90元申报买入14,174,6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081,956股,占申报量的比例为71.13%,最短驻留时间为6.3799秒,成交4,092,644股,成交金额350,747,268.94元,成交均价85.70元,其中1,324,047股为“袁某林”账户卖出。“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84元至86.5元价格申报卖出2,281,198股,成交1,498,611股,成交金额128,244,034.47元,成交均价85.58元。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1.27%,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的88.35%。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55,231股。
(4)3月13日至3月1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13日,“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4.95元至87元申报买入2,251,600股,成交911,530股,成交金额78,982,722.46元,成交均价86.65元。“袁海林”账户以86.1元、87元价格申报卖出5,353,500股,成交1,594,371股,成交金额138,791,140.92元,成交均价87.05元,其中504,700股为“叶某清”、“袁某林”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57%。
3月16日,“袁海林”账户以89.49元至90元价格申报买入750,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712,8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95.04%,最短驻留时间为37.8秒,成交37,200股,成交金额3,329,400元,成交均价89.5元。“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8元至92元价格申报卖出5,384,458股,成交4,072,390股,成交金额363,046,718.2元,成交均价89.15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中仅“袁海林”账户持有37,200股。3月17日,“袁海林”账户将所持余股全部卖出。
3. 第三阶段
(1)2015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3月18日,“袁海林”账户以85.02元至95元价格申报买入76笔6,132,300股,成交2,499,917股,成交金额222,375,741.98元,成交均价为88.95元,当日账户组未申报卖出。13:10:34:07至13:20:52:44,“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30笔2,558,600股,其中27笔2,402,600股处于买1档,其中20笔1,902,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17笔1,636,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最高价差为5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72,4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4.8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9,92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84倍,成交1,067,41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1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7.89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为95元,上涨幅度为8.09%。
3月19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以88.89元至97.99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4,4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918,023股,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为71.01%,最短驻留时间为17.51秒,成交3,783,038股,成交金额357,036,481.13元,成交均价94.38元。“袁海林”账户以94.3元至98.01元价格申报卖出1,685,017股,成交1,672,517股,成交金额158,843,757.99元,成交均价94.97元,其中1,461,317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92%,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87.3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610,438股。
10:47:07:24至11:12:33:41,账户组以90.95元至96.1元价格申报买入51笔9,055,900股,其中42笔7,995,900股处于买1档,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69,45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5.9倍,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3,585,87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5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14,493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1.12倍,成交前撤回申报62,347,5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68.85%,成交2,821,15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90.90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96.1元,上涨幅度为5.72%。
(2)3月20日至3月2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20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97元至99.5元价格申报买入1,364,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856,814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62.82%,成交507,186股,成交金额49,737,280.2元,成交均价98.07元,其中351,441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卖出,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比例为69.29%。“袁海林”、“叶某清”、“杨某荣”账户以96元至100元价格申报卖出3,189,711股,成交2,966,321股,成交金额293,875,994.56元,成交均价99.07元。
3月23日9:15:14:20至9:16:42:04,“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分4笔申报买入1,340,000股,其中3笔1,300,000股以涨停价110.68元申报,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4.35%,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指账户组最低申报价格以上,下同)买入量的69.80%,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8:55:51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110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9.32%。“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和“杨某荣”等3个账户于9:24:46:15至9:41:35:59以110.68元至106.8元价格申报卖出2,393,291股,合计卖出2,151,303股,成交金额237,866,828.88元,成交均价110.57元,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
(二)操纵“杰赛科技”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李某怡”、“唐某若”、“叶某清”、“杨某荣”账户,在63个交易日交易“杰赛科技”,导致该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期间累计买入47,964,403股,累计买入金额1,274,294,666.41元,累计卖出49,916,925股,累计卖出金额1,402,274,161.84元,获利108,049,794.08元。
“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该股手法与前述交易“同花顺”手法类似,主要采取三种手法操纵“杰赛科技”,具体如下:第一,连续集中交易,拉抬股价。期间,“袁海林”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例超过5%的有34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12月3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47.82%。第二,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虚增证券成交量。期间有29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16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重在5%以上,8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达10%以上,12月31日对倒比重最高,达43.88%。第三,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期间23个交易日账户组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超过50%。
三、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的情况
2014年12月4日14:02:32:30至14:02:33:48,“张某”账户以买1档涨停价21.9元申报买入6笔3,42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000股,“张某”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684倍,不断买入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该时段最后一笔申买单将申报前一刻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全部买入。14:02:33:84至14:04:39:27,“张某”账户以21.9元申报买入4笔1,766,000股,前3笔1,710,000股全部成交。14:02:32:49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2014年12月5日9:15:01:46,“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24.09元(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申报买入2笔1,342,8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比例为20.87%,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比例为89.35%,“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为95,198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4.11倍,9:16:21:38全部撤单。当日“广发证券”以22.95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4.79%。“张某”账户在9:31:28:82至9:51:43:23期间以23.4元至23.93元价格不断申报卖出,共计卖出5,130,000股,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成交金额122,112,068.67元,成交均价23.8元,获利9,572,618.88元。
四、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情况
(一)共同操纵“新希望”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5日,“熊某林”、“张某”、“杨某荣”、“袁某林”、“袁海林”账户累计申报买入154,831,700股,成交28,772,378股,成交金额585,243,705.73元,成交均价20.34元。“袁海林”账户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共计获利36,349,015.24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1. 2015年3月23日为建仓阶段
2015年3月23日“袁海林”账户以19.3元至19.4元价格申报买入5笔2,490,000股,成交2,139,684股,成交金额41,439,951.28元,成交均价19.37元。
2. 3月24日为拉抬股价阶段
3月24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9,715,700股,当日成交26,594,594股,成交金额542,965,935.45元,成交均价20.42元。
当日10:42:00:70至11:13:43:34,“袁海林”账户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价格申报买入119笔45,057,200股,其中111笔处于买1档,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8,825,15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1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46,98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0.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2,781,16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5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18.9元上涨为21.3元,上涨幅度为12.7%。该股11:13:43:05首次触及涨停板,11:13:51:68至11:24:14:76该股连续涨停,11:24:16:32打开涨停。11:14:05:91至11:15:23:27“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21.32元申报买入31笔13,700,000股,11:23:54:77至11:23:59:39全部撤单。
11:25:06:61至11:29:48:24“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39笔15,026,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28笔13,000,000股以涨停价申报),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72,99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5.04倍。11:29:27:35该股被封死在涨停版上。
13:00:02:78至13:07:23:8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62笔37,969,700股,上述申报中3,515,000股成交前撤单,其余均未成交。14:21:33:95至14:55:14:42,“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2,800股,均未成交,却在涨停板形成堆单。截至当日收盘,“袁海林”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8,734,278股。
3. 2015年3月25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015年3月25日9:15:05:24至9:15:32:61,“熊某林”账户以买1档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笔7,000,0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4.23%,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47.51%,“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9:48:25前全部撤单,撤单时所处档位为买1档。当日“新希望”以22.8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6.94%。
9:30:04:78至14:23:38:07,“袁海林”账户以21.24元至22.8元价格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9:22:35:17至10:44:21:15,“张某”账户与“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5,626,000股,其中5,587,900股成交前撤回,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的99.32%,最短驻留时间为13.7299秒。
(二)共同操纵“博云新材”
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熊某林”、“张某”账户,以及“袁海林”账户共计申报买入25,908,800股,成交10,029,848股,成交金额179,235,109.46元,成交均价17.87元。“袁海林”、“熊某林”账户申报卖出37,253,861股,成交12,775,149股,成交金额230,326,649元,成交均价18.03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获利1,888,611.28元,“熊某林”账户亏损131,855.46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3月24日9:32:41:12至10:06:03:64,“袁海林”账户以17.7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2笔4,330,000股,其中3,275,809股于成交前撤回申报,占申买量比例为75.65%,成交1,054,191股,成交金额18,775,045.5元,成交均价为17.8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7.68元,最后一笔申报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18.01元,上涨幅度为1.87%。
3月25日,“袁海林”、“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7.44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8,800股,成交8,975,657股,成交金额160,460,063.96元,成交均价17.88元。14:24:24:01至14:25:05:86“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8元价格申报买入4,790,000股,全部成交,其中4,146,999股为“袁海林”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54%。“袁海林”账户以17.6元至18.4元价格申报卖出15,021,300股,成交6,754,949股,成交金额121,918,672.46元,成交均价18.05元。
3月26日,9:15:37:20至9:16:19:23,“熊某林”账户以19.79元价格(高于前收盘价10.01%)申报买入6笔6,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52,500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34倍,9:17:49:30至9:17:50:31全部撤单。9:16:57:28至13:45:28:87“袁海林”、“熊某林”账户以17.95元、18元、18.05元价格申报卖出22,232,561股,成交6,020,200股,成交金额108,407,976.54元,成交均价18.01元。
上述事实,由有关开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电脑信息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现场照片、证券账户资料、下单记录、交易流水、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内,唐汉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袁海林”账户组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4日至12月5日,唐园子利用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2015年3月23日至25日股价及“博云新材”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系唐汉博主要操盘手,参与了前述唐汉博操纵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三)、(四)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唐汉博、袁海林、袁超、唐渊琦等辩称:第一,本案部分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该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唐汉博起主导核心作用;第三,唐渊琦、袁超等人的账户买卖股票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当事人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第四,本案部分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第五,当事人袁海林对其利用资金优势单独进行股票操纵予以承认,但辩称其未使用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的账户,也没有与唐园子合谋操纵股价,唐汉博未参与本案。第六,袁海林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唐园子辩称,第一,其购买“广发证券”是对当时股票市场行情综合分析研判后做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以操纵股价为目的;第二,唐园子并没有与唐汉博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
我会认为:第一,唐汉博等涉案人员已因操纵市场行为屡次受到我会行政处罚。证据显示,以唐汉博为首的相关人员组成了较为稳定的团伙,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违法行为的场所和工具也由唐汉博提供。综合考量有关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实际控制有关账户,进行了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第二,截至目前,唐汉博、袁海林等人已因市场操纵行为多次被我会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屡教不改,愈演愈烈,转而采取更为隐蔽、恶劣的违法手段,对抗和规避调查,继续危害证券市场,操纵股价。对该种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操纵市场的行为应予严惩。第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证监会有调查权,香港证监会向我会申明移交证据为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信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我会可以和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2014年6月,我会公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2016年9月,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0月,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取代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此外,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了《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建立了执法合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商请香港证监会移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香港证监会移交我会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以及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予以质证并已作出合理说明,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提出的质疑不予采纳。第五,经对有关账户委托使用的IP、MAC地址、交易趋同性、资金归属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操纵期间唐汉博等对“袁某林”、“杨某荣”账户的控制关系。本案并未认定袁海林对“熊某林”账户的控制关系。第六,从操纵行为的时间、方式、手法以及账户交易的配合度等特征上看,足以认定唐汉博、唐园子涉案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七,12月4日,唐园子通过拉涨停、封涨停手法影响“广发证券”股价后,于12月5日早盘第一时间以涨停价大笔买入然后随即撤单,并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后,即将前一交易日买入股票全部减持,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影响当日开盘价、操纵股价的意图。唐园子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浮于江湖者

17-07-1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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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2017〕20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园子,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唐汉博之弟。
袁海林,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唐汉博表叔。
唐渊琦,男,198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袁超,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账户控制情况
(一)唐汉博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控制使用“袁海林”、“袁某林”、“唐某”、“叶某清”、“李某怡”、“杨某荣”、“唐某若”等7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袁海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交易股票品种类似,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高度重合,相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袁海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袁海林、袁超等人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多台交易使用电脑隐匿在唐汉博香港家中。唐汉博在上述违法人员中起主导、核心作用,袁海林、唐渊琦、袁超为其主要操盘手。
(二)唐园子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唐园子实际控制“熊某林”、“张某”等2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熊某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有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存在重合,交易股票品种类似,资金关联度高。“熊某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唐园子入住记录完全匹配。熊某林、张某承认,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即交唐园子控制使用。
(三)唐汉博和唐园子的关联情况
唐园子实际控制的“熊某林”账户组与唐汉博等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交易配合特征明显。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唐汉博等人控制银行账户与唐园子控制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关联。
二、唐汉博等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情况
(一)操纵“同花顺”的情况
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共23个交易日,唐汉博等人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同花顺”,其中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1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12个交易日全日撤回申报量占账户组申报量比例超过50%,期间“袁海林”账户组累计买入34,529,067股,累计买入金额2,955,781,754.18元,累计卖出34,529,067股,累计卖出金额3,051,849,222.52元,期末无余股,“袁海林”账户组获利91,805,493.91元。
1. 第一阶段
(1)2015年2月12日、2月13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2月12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325,000股,实际成交3,981,558股,成交金额310,298,592.04元,买入均价77.93元。全天仅申报买入,未申报卖出。
10:41:57:36至11:00:24:56,“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7.4元至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530,000股,其中7笔2,010,000股处于买1档,成交514,698股,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322,00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7.86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151,07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2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75,24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2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1元,账户组最后1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涨停价78.5元,11:00:24:58至11:26:00:54,该股连续涨停。
11:01:20:63至11:04:30:98,“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申报买入3笔2,210,000股,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为2,952,14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占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比例为74.86%,“袁海林”账户于11:24:29:82至11:24:30:23将上述申买单全部撤回,11:26:09:43该股打开涨停。
13:09:00:07至13:14:26:78“袁海林”账户以77元至78.49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935,000股,其中6笔处于买1档,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3,33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44.65倍,13:13:10:76至13:14:55:40撤回申报1,655,403股,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为85.55%,最短驻留时间28.62秒,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7元,最后一笔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78.5元。
14:04:51:88至14:13:56:99“袁海林”账户以76.01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350,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8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价差在0.2元至1.42元之间),其中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8,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40.2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8,9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9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78.5元,上涨幅度为3.28%。
14:14:19:03至14:56:40:00,“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买1档78.49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160,000股,其中4笔1,929,7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83,01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1.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24,85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61倍。14:56:56:00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14:59:48:53至14:59:56:63“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2笔1,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68,50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76倍,均未成交。
2月13日“袁海林”账户以78.6元至81元申报卖出28笔2,054,716股,成交1,634,250股,成交金额129,037,746.6元,成交均价78.96元。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2元至79.4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8笔3,919,000股,成交2,362,468股,成交金额185,275,758.58元,成交均价78.42元,其中12笔1,710,1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间对倒570,892股,以买1档买单不断消化高档位卖单(卖6至14档)。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09,77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82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4.46%。
(2)2月16日为部分卖出获利阶段
2月16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6元至82.88元价格申报买入1,183,500股,成交683,500股,成交金额56,329,087.00元,成交均价82.41元。“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9.9元至86.2元价格申报卖出4,736,065股,成交3,791,576股,成交金额310,928,602.68元,成交均价82.01元。账户间对倒508,700股,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4.43%,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后继续卖出。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601,700股。
(3)2月17日为再次拉升阶段
2月17日“袁海林”账户组采取盘中拉抬、对倒方式拉升股价。“叶某清”与“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92元价格申报买入7,653,100股,成交2,362,216股,成交金额200,907,351.51元,成交均价85.05元。“袁某林”账户以84.88元至86.2元申报卖出1,929,160股,成交1,601,700股,成交金额136,353,749元,成交均价85.13元,账户间对倒1,104,24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6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62,21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91.81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8.78%。
10:23:49:98至10:27:46:78,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申报买入11笔共191,500股,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提高至85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最高价差为2.5元),有7笔155,5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2.0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上述时段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81,3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36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64,9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95倍。账户组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为15,819,435元,成交均价82.6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81.01%。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86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4元,上涨幅度为3.88%。
10:58:07:26至11:07:24:43,“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2.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16笔2,420,000股,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1.2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94,57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2.44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200,38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2.08倍,账户组成交数量为697,749股,成交金额58,895,421.7元,成交均价84.4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69.63%。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5.99元,上涨幅度为4.85%。
(4)2月25日、2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月25日,“袁海林”及“叶某清”账户开盘9:30即申报卖出,申报价格在91元至85.2元之间,全天卖出2,362,216股,成交金额204,196,565.08元,成交均价86.44元。“袁海林”账户以85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440,000股,成交545,000股,成交金额46,476,196.00元,成交均价为85.28元,账户间对倒430,45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05%,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8.98%。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545,000股。
2月26日“袁海林”账户以82元至85.68元申报买入3,615,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3,173,524股,占申报量的87.79%,最短驻留时间为6.3899秒,成交441,476股,成交金额36,808,392元,成交均价83.38元,“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6.7元价格申报卖出1,282,134股,成交500,810股,成交金额42,736,693.24元,成交均价85.34元。
2. 第二阶段
(1)2月27日至3月6日为加仓、拉抬阶段
2月27日,“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8,029,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5,953,096股,占申报量的74.14%,成交1,819,232股,成交金额155,102,538.4元,成交均价85.26元,当日账户组无卖出成交。当日账户组盘中多次采用大笔申报撤单,小笔申报突进方式拉升股价。
当日10:12:05:12至10:17:20:65,“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13笔1,475,000股,其中10笔1,275,000股处于买1档,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推进为83元,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71,95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0.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272,448股,占账户组申报总量的86.27%,最短驻留时间为8.6299秒。10:17:54:15至10:19:2435,“袁海林”账户以84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4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2元至1.0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53,0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64倍。10:12:0512至10:19:2437,账户组买入成交342,55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3.49%。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97元,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84.88元,上涨幅度为4.83%。
14:52:4660至14:56:0976,“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5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10笔1,304,600股,其中9笔1,259,000股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最高价差1.98元),其中8笔1,149,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的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4,5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89.97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65,85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9.8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8,35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4.77倍,成交565,988股,成交金额48,771,566.48元,成交均价86.17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86.35%,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4.57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87.5元,上涨幅度为3.46%。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04,898股。
3月2日“袁某林”、“袁海林”、“杨某荣”账户以83元至94.61元申报买入3,804,200股,成交1,931,414股,成交金额165,372,820.95元,成交均价85.62元,其中880,600股为“袁海林”账户以卖11、18档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78%。“袁海林”账户以86.1元至93.3元价格申报卖出3,541,890股,成交2,304,898股,成交金额201,824,178.8元,成交均价87.56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931,414股。
3月3日,“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93.9元价格申报买入10,630,000股,成交2,258,168股,成交金额202,366,622.17元,成交均价89.6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371,832股,占申报量的59.94%,最短驻留时间为10.4399秒,“杨某荣”与“袁海林”账户以卖5、12、29档89.99元、90元价格申报卖出350,000股,成交274,800股,成交金额24,731,252元,成交均价90元。当日账户组采用大量买单申报撤单、少量买单突进及尾市拉抬方式操纵方式拉升股价。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914,782股。
3月4日,“袁海林”账户以80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2,083,000股,成交594,870股,成交金额51,795,821.9元,成交均价87.07元,其中350,0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6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87元至90元价格申报卖出3,914,782股,成交753,968股,成交金额65,670,331元,成交均价87.1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755,684股。
3月5日,“袁海林”、“叶某清”账户以8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2,431,100股,成交1,277,101股,成交金额110,324,318.4元,成交均价86.39元,其中741,247股为“袁海林”账户以1至9档价格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73%。“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87元价格申报卖出2,555,684股,成交2,253,884股,成交金额194,722,200.6元,成交均价86.39元。
3月6日,“袁海林”账户以81.88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3笔2,080,000股,其中10笔1,42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价格,其中8笔1,38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73,30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28.37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04,92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1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529,060股,占账户组申报数量比例为73.51%,最短驻留时间为0.1299秒,成交550,940股,成交金额45,905,164元,成交均价83.32元。
(2)少量卖出获利阶段
3月9日,“袁海林”与“杨某荣”账户以80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2,052,900股,成交1,746,811股,成交金额145,961,058.30元,成交均价83.56元,“袁海林”与“叶某清”账户以80.5元至85.1元价格申报卖出3,817,041股,成交3,329,841股,成交金额272,420,257.50元,成交均价81.81元,其中1,131,531股为“杨某荣”账户买入,通过对倒交易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2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746,811股。
(3)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
3月10日,“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成交72,500股,成交均价85.27元。2015年3月11日,“袁某林”、“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5,273,800股,成交2,070,298股,成交金额174,467,160.22元,成交均价84.27元,其中871,2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1.75%,“杨某荣”账户以84元价格申报卖出1,728,411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145,204,439元,成交均价84.01元。
3月12日,“袁海林”账户以82.97元至90元申报买入14,174,6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081,956股,占申报量的比例为71.13%,最短驻留时间为6.3799秒,成交4,092,644股,成交金额350,747,268.94元,成交均价85.70元,其中1,324,047股为“袁某林”账户卖出。“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84元至86.5元价格申报卖出2,281,198股,成交1,498,611股,成交金额128,244,034.47元,成交均价85.58元。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1.27%,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的88.35%。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55,231股。
(4)3月13日至3月1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13日,“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4.95元至87元申报买入2,251,600股,成交911,530股,成交金额78,982,722.46元,成交均价86.65元。“袁海林”账户以86.1元、87元价格申报卖出5,353,500股,成交1,594,371股,成交金额138,791,140.92元,成交均价87.05元,其中504,700股为“叶某清”、“袁某林”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57%。
3月16日,“袁海林”账户以89.49元至90元价格申报买入750,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712,8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95.04%,最短驻留时间为37.8秒,成交37,200股,成交金额3,329,400元,成交均价89.5元。“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8元至92元价格申报卖出5,384,458股,成交4,072,390股,成交金额363,046,718.2元,成交均价89.15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中仅“袁海林”账户持有37,200股。3月17日,“袁海林”账户将所持余股全部卖出。
3. 第三阶段
(1)2015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3月18日,“袁海林”账户以85.02元至95元价格申报买入76笔6,132,300股,成交2,499,917股,成交金额222,375,741.98元,成交均价为88.95元,当日账户组未申报卖出。13:10:34:07至13:20:52:44,“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30笔2,558,600股,其中27笔2,402,600股处于买1档,其中20笔1,902,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17笔1,636,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最高价差为5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72,4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4.8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9,92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84倍,成交1,067,41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1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7.89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为95元,上涨幅度为8.09%。
3月19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以88.89元至97.99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4,4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918,023股,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为71.01%,最短驻留时间为17.51秒,成交3,783,038股,成交金额357,036,481.13元,成交均价94.38元。“袁海林”账户以94.3元至98.01元价格申报卖出1,685,017股,成交1,672,517股,成交金额158,843,757.99元,成交均价94.97元,其中1,461,317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92%,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87.3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610,438股。
10:47:07:24至11:12:33:41,账户组以90.95元至96.1元价格申报买入51笔9,055,900股,其中42笔7,995,900股处于买1档,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69,45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5.9倍,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3,585,87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5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14,493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1.12倍,成交前撤回申报62,347,5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68.85%,成交2,821,15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90.90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96.1元,上涨幅度为5.72%。
(2)3月20日至3月2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20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97元至99.5元价格申报买入1,364,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856,814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62.82%,成交507,186股,成交金额49,737,280.2元,成交均价98.07元,其中351,441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卖出,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比例为69.29%。“袁海林”、“叶某清”、“杨某荣”账户以96元至100元价格申报卖出3,189,711股,成交2,966,321股,成交金额293,875,994.56元,成交均价99.07元。
3月23日9:15:14:20至9:16:42:04,“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分4笔申报买入1,340,000股,其中3笔1,300,000股以涨停价110.68元申报,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4.35%,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指账户组最低申报价格以上,下同)买入量的69.80%,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8:55:51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110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9.32%。“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和“杨某荣”等3个账户于9:24:46:15至9:41:35:59以110.68元至106.8元价格申报卖出2,393,291股,合计卖出2,151,303股,成交金额237,866,828.88元,成交均价110.57元,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
(二)操纵“杰赛科技”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李某怡”、“唐某若”、“叶某清”、“杨某荣”账户,在63个交易日交易“杰赛科技”,导致该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期间累计买入47,964,403股,累计买入金额1,274,294,666.41元,累计卖出49,916,925股,累计卖出金额1,402,274,161.84元,获利108,049,794.08元。
“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该股手法与前述交易“同花顺”手法类似,主要采取三种手法操纵“杰赛科技”,具体如下:第一,连续集中交易,拉抬股价。期间,“袁海林”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例超过5%的有34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12月3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47.82%。第二,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虚增证券成交量。期间有29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16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重在5%以上,8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达10%以上,12月31日对倒比重最高,达43.88%。第三,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期间23个交易日账户组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超过50%。
三、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的情况
2014年12月4日14:02:32:30至14:02:33:48,“张某”账户以买1档涨停价21.9元申报买入6笔3,42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000股,“张某”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684倍,不断买入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该时段最后一笔申买单将申报前一刻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全部买入。14:02:33:84至14:04:39:27,“张某”账户以21.9元申报买入4笔1,766,000股,前3笔1,710,000股全部成交。14:02:32:49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2014年12月5日9:15:01:46,“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24.09元(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申报买入2笔1,342,8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比例为20.87%,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比例为89.35%,“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为95,198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4.11倍,9:16:21:38全部撤单。当日“广发证券”以22.95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4.79%。“张某”账户在9:31:28:82至9:51:43:23期间以23.4元至23.93元价格不断申报卖出,共计卖出5,130,000股,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成交金额122,112,068.67元,成交均价23.8元,获利9,572,618.88元。
四、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情况
(一)共同操纵“新希望”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5日,“熊某林”、“张某”、“杨某荣”、“袁某林”、“袁海林”账户累计申报买入154,831,700股,成交28,772,378股,成交金额585,243,705.73元,成交均价20.34元。“袁海林”账户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共计获利36,349,015.24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1. 2015年3月23日为建仓阶段
2015年3月23日“袁海林”账户以19.3元至19.4元价格申报买入5笔2,490,000股,成交2,139,684股,成交金额41,439,951.28元,成交均价19.37元。
2. 3月24日为拉抬股价阶段
3月24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9,715,700股,当日成交26,594,594股,成交金额542,965,935.45元,成交均价20.42元。
当日10:42:00:70至11:13:43:34,“袁海林”账户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价格申报买入119笔45,057,200股,其中111笔处于买1档,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8,825,15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1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46,98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0.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2,781,16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5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18.9元上涨为21.3元,上涨幅度为12.7%。该股11:13:43:05首次触及涨停板,11:13:51:68至11:24:14:76该股连续涨停,11:24:16:32打开涨停。11:14:05:91至11:15:23:27“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21.32元申报买入31笔13,700,000股,11:23:54:77至11:23:59:39全部撤单。
11:25:06:61至11:29:48:24“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39笔15,026,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28笔13,000,000股以涨停价申报),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72,99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5.04倍。11:29:27:35该股被封死在涨停版上。
13:00:02:78至13:07:23:8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62笔37,969,700股,上述申报中3,515,000股成交前撤单,其余均未成交。14:21:33:95至14:55:14:42,“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2,800股,均未成交,却在涨停板形成堆单。截至当日收盘,“袁海林”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8,734,278股。
3. 2015年3月25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015年3月25日9:15:05:24至9:15:32:61,“熊某林”账户以买1档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笔7,000,0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4.23%,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47.51%,“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9:48:25前全部撤单,撤单时所处档位为买1档。当日“新希望”以22.8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6.94%。
9:30:04:78至14:23:38:07,“袁海林”账户以21.24元至22.8元价格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9:22:35:17至10:44:21:15,“张某”账户与“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5,626,000股,其中5,587,900股成交前撤回,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的99.32%,最短驻留时间为13.7299秒。
(二)共同操纵“博云新材”
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熊某林”、“张某”账户,以及“袁海林”账户共计申报买入25,908,800股,成交10,029,848股,成交金额179,235,109.46元,成交均价17.87元。“袁海林”、“熊某林”账户申报卖出37,253,861股,成交12,775,149股,成交金额230,326,649元,成交均价18.03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获利1,888,611.28元,“熊某林”账户亏损131,855.46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3月24日9:32:41:12至10:06:03:64,“袁海林”账户以17.7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2笔4,330,000股,其中3,275,809股于成交前撤回申报,占申买量比例为75.65%,成交1,054,191股,成交金额18,775,045.5元,成交均价为17.8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7.68元,最后一笔申报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18.01元,上涨幅度为1.87%。
3月25日,“袁海林”、“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7.44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8,800股,成交8,975,657股,成交金额160,460,063.96元,成交均价17.88元。14:24:24:01至14:25:05:86“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8元价格申报买入4,790,000股,全部成交,其中4,146,999股为“袁海林”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54%。“袁海林”账户以17.6元至18.4元价格申报卖出15,021,300股,成交6,754,949股,成交金额121,918,672.46元,成交均价18.05元。
3月26日,9:15:37:20至9:16:19:23,“熊某林”账户以19.79元价格(高于前收盘价10.01%)申报买入6笔6,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52,500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34倍,9:17:49:30至9:17:50:31全部撤单。9:16:57:28至13:45:28:87“袁海林”、“熊某林”账户以17.95元、18元、18.05元价格申报卖出22,232,561股,成交6,020,200股,成交金额108,407,976.54元,成交均价18.01元。
上述事实,由有关开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电脑信息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现场照片、证券账户资料、下单记录、交易流水、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内,唐汉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袁海林”账户组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4日至12月5日,唐园子利用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2015年3月23日至25日股价及“博云新材”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系唐汉博主要操盘手,参与了前述唐汉博操纵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三)、(四)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唐汉博、袁海林、袁超、唐渊琦等辩称:第一,本案部分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该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唐汉博起主导核心作用;第三,唐渊琦、袁超等人的账户买卖股票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当事人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第四,本案部分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第五,当事人袁海林对其利用资金优势单独进行股票操纵予以承认,但辩称其未使用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的账户,也没有与唐园子合谋操纵股价,唐汉博未参与本案。第六,袁海林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唐园子辩称,第一,其购买“广发证券”是对当时股票市场行情综合分析研判后做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以操纵股价为目的;第二,唐园子并没有与唐汉博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
我会认为:第一,唐汉博等涉案人员已因操纵市场行为屡次受到我会行政处罚。证据显示,以唐汉博为首的相关人员组成了较为稳定的团伙,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违法行为的场所和工具也由唐汉博提供。综合考量有关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实际控制有关账户,进行了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第二,截至目前,唐汉博、袁海林等人已因市场操纵行为多次被我会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屡教不改,愈演愈烈,转而采取更为隐蔽、恶劣的违法手段,对抗和规避调查,继续危害证券市场,操纵股价。对该种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操纵市场的行为应予严惩。第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证监会有调查权,香港证监会向我会申明移交证据为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信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我会可以和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2014年6月,我会公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2016年9月,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0月,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取代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此外,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了《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建立了执法合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商请香港证监会移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香港证监会移交我会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以及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予以质证并已作出合理说明,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提出的质疑不予采纳。第五,经对有关账户委托使用的IP、MAC地址、交易趋同性、资金归属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操纵期间唐汉博等对“袁某林”、“杨某荣”账户的控制关系。本案并未认定袁海林对“熊某林”账户的控制关系。第六,从操纵行为的时间、方式、手法以及账户交易的配合度等特征上看,足以认定唐汉博、唐园子涉案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七,12月4日,唐园子通过拉涨停、封涨停手法影响“广发证券”股价后,于12月5日早盘第一时间以涨停价大笔买入然后随即撤单,并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后,即将前一交易日买入股票全部减持,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影响当日开盘价、操纵股价的意图。唐园子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浮于江湖者

17-07-1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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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2015〕34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汉博操纵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发展)股票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唐汉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唐汉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以下简称控制期间),“陈某学”、“戴某君”、“胡某贤”、“刘某凇”、“闵某杰”、“苏某峰”、“王某华”、“杨某”、“杨某庆”、“袁某金”、“袁某林”、“朱某”等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为唐汉博。
控制期间内,账户组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下单硬盘序列号高度重合,在同一时段频繁共用相同地址下单,银证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交易股票品种类似。同时,唐汉博本人证券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下单地址重合和交替下单情形,多数涉案账户资金直接来源于唐汉博账户,部分涉案资金的用途及归属指向唐汉博,部分涉案银行账户预留联系方式为唐汉博手机,部分涉案银行账户网银划转地址与唐汉博账户重合。结合人员关系、账户组在亚洲大酒店下单时点与唐汉博及相关人员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杨某”账户为唐汉博所借用等证据,足以认定唐汉博控制“陈某学”、“戴某君”、“胡某贤”、“刘某凇”、“闵某杰”、“苏某峰”、“王某华”、“杨某”、“杨某庆”、“袁某金”、“袁某林”、“朱某”等12个证券账户。
二、唐汉博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2年8月1日至13日、9月6日至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内,4次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的方式影响“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共计252.89万元。
(一)第1次操纵
1. 8月1日至8月2日为建仓阶段。
8月1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75.45万股(均为第一档),全部成交,买入均价为3.50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6.85%,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均为3.50元。
8月2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693.67万股,撤单465.23万股,成交228.44万股,买入均价为3.52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4.26%,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50元和3.53元。
2. 8月3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3日,账户组期初持股1,432.79万股(占流通股1.24%),全天共申报买入2,121万股,撤单169.73万股,成交1,876.27万股,买入均价为3.60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54.43%(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403.25万股,占比11.70%),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52元和3.70元,上涨5.11%。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3,447.26万股,较前日上涨115.20%。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41笔,成交35笔。成交的35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33笔(占94.29%),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29万股(占97.55%);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21笔(占60%),申报买入并成交1,096万股(占58.41%);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3笔(占94.29%),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29万股(占97.55%);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9笔(占82.86%),申报买入并成交1,580.29万股(占84.23%);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23个档位。期间,除14:11:36以3.56元申报买入22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62.39%,未成交)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以13:14:20至14:56:59期间为例,市场成交价从3.49元上升至3.72元。
账户组还以低价(4-7档)申报买入4笔共计80万股,全部未成交。该申报在影响股价上升过程中不可能成交,但却在较低档位形成大量申报,在即时行情中显现,意图影响投资者判断。
3. 8月6日9:35-13:52为卖出获利阶段。
期间,账户组共申报卖出4,840.12万股,撤单3,304.83万股,成交1,535.28万股,卖出均价为3.67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55.82%。
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股价,在10:13-10:38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7笔申报买入69.2万股,撤单44.7万股,成交24.5万股;在10:49-10:50期间以远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共35笔申报买入1,884.19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二)第2次操纵
1. 8月6日14:05-8月7日为建仓阶段。
8月6日14:05-14:57,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18万股,撤单73万股,成交245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9%,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2元。8月7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0万股,全部成交,买入均价为3.72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5.33%,无卖出申报,当天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均为3.71元。
2. 8月8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8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093.28万股(占流通股1.81%),全天共申报买入1,120.45万股,撤单554.59万股,成交565.86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32.86%(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68万股,占比3.95%),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71元和3.76元,上涨1.35%。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1,722.13万股,较前日上涨83.45%。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6笔,成交15笔。成交的15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4笔(占93.33%),申报买入并成交565.16万股(占99.88%);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0笔(占66.67%),申报买入并成交356.93万股(占63.08%);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15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565.86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11笔(占73.33%),申报买入并成交444.86万股(占78.62%);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12个档位。期间,除14:22:24以3.72元申报买入63.05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8.64%,成交0.7万股)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67元上升至3.76元(最高为3.78元)。
账户组还以低于申报前卖一价的价格申报买入11笔共计367.52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3. 8月9日9:24-14:43为卖出获利阶段。
期间,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818.77万股,撤单734.13万股,成交1,084.64万股,卖出均价为3.74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41.06%。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股价,在9:24-14:04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11笔申报买入390.51万股,撤单247.39万股,成交143.12万股;在9:30-13:55期间以低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共6笔申报买入348万股,全部撤单未成交。
(三)第3次操纵
1. 8月9日14:47-14:59为建仓阶段。
账户组共申报买入427万股,撤单37.18万股,成交316.15万股,买入均价为3.73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1.97%,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6元。
2. 8月10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8月10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033.77万股(占流通股1.76%),全天共申报买入5,079.14万股,撤单3,216.34万股,成交1,639.79万股,买入均价为3.81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46.62%(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297万股,占8.44%),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74元和3.85元,上涨2.94%。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3,517.33万股,较前日上涨33.15%。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57笔,成交34笔。成交的34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34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1,639.79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7笔(占50%),申报买入并成交976.09万股(占59.53%);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4笔(占100%),申报买入并成交1,639.79万股(占10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0笔(占58.82%),申报买入并成交1,078.95万股(占65.80%);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高出7个档位,比申报前成交价高出8个档位。拉抬期间,账户组成交的34笔买入申报中,除14:57:29以3.86元申报买入50.85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4.85%)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全部157笔买入申报中,申报量占市场同档位买入申报总量90%以上的有92笔(占58.60%),50%以上的有125笔(占79.62%)。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74元上升至3.85元。过程中,账户组还以低于申报前卖一价的价格申报买入91笔共计3,097.26万股,全部未成交。
3. 8月1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当日股票开盘价为3.83元。期间内,唐汉博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084.2万股,撤单375.8万股,成交708.4万股,卖出均价为3.81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35.99%。账户组卖出过程中为稳定托高股价,在10:23-10:42期间以第一档和第二档价格共5笔申报买入210万股,撤单161.55万股,成交48.45万股。
(四)第4次操纵
1. 9月6日14:15-14:21为建仓阶段。
账户组共申报买入243万股,撤单43万股,成交200万股,买入均价为3.78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15.32%,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收盘价为3.79元。
2. 9月7日为影响股价阶段。
9月7日,账户组期初持股2,445.77万股(占流通股2.12%),全天共申报买入3,531.80万股,撤单1,609.93万股,成交1,921.87万股,买入均价为3.99元,占市场当日买入成交量的44.38%(当日市场其他投资者买入成交量最高为400万股,占9.24%),无卖出申报,当日股票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3.81元和4.06元,上涨6.56%,当日深成指上涨5.08%,偏离1.48%。当日“银基发展”市场成交量为4,330.10万股,较前日上涨231.73%。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买入60笔,成交43笔。成交的43笔买入申报中: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40笔(占93.02%),申报买入并成交1,830.15万股(占95.23%);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卖一价的有18笔(占41.86%),申报买入并成交978.47万股(占50.91%);申报价格大于等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38笔(占88.37%),申报买入并成交1,848.77万股(占96.20%);申报价格大于申报前成交价的有24笔(占55.81%),申报买入并成交1,347.70万股(占70.12%);最高申报价格比申报前卖一价和申报前成交价均高出19个档位。账户组成交的43笔买入申报中,除13:53:08以3.96元申报买入34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7.15%)、14:07:41以3.99元申报买入89.90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95.95%)、14:56:24以4.06元申报买入60万股(占市场同档位申报总量的86.06%)之外,市场无其他同档位买入申报;全部60笔买入申报中,申报量与市场同档位买入申报总量占比全部在70%以上,其中占100%的有47笔(占78.33%)。
从成交情况来看,账户组以不断升高的申报价格与申报价格以下的卖单成交,逐步抬高股价,市场成交价从3.84元上升至4.07元。
3. 9月10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当日,账户组共申报卖出1,127.57万股,撤单159.52万股,成交933.19万股,卖出均价为4.06元,占市场当日卖出成交量的36.22%。当日,账户组之间成交243.29万股,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86.28%,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44%。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交易地址、交易所计算的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操纵期间内,唐汉博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价格,获利252.89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唐汉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52.89万元,并处以1,264.4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25日
浮于江湖者

17-07-1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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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

〔2014〕54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阳光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汉博涉嫌操纵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股票代码: 600191 )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唐汉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唐汉博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王某晖”、“关某”、“杨某”、“唐某斯”、“赵某斌”、“朱某喜”、“王某中”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
根据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逐日交易MAC、IP情况及北京亚洲大酒店提供的账单等证据材料,“唐汉博”、“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10个账户主要使用同一台电脑在北京亚洲大酒店进行下单委托。2月27日至28日,“孙某”账户在北京亚洲大酒店登录过。2012年2月26日至3月4日,唐汉博入住亚洲大酒店。“唐汉博”账户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3共计108天使用上述电脑,占同期该账户交易天数113天的95%。2012年5月23日,该电脑使用唐汉博家里IP。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入住亚洲大酒店期间,该台电脑使用亚洲大酒店IP。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中的大部分账户都在亚洲大酒店使用A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使用其它电脑下单交易“华资实业”的账户在当日均有使用上述电脑在亚洲大酒店登录的记录。除“王某中”、“杨某”账户之外,“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晖”、“赵某斌”、“朱某喜”等7个账户与唐汉博有资金关联。根据相关IP和Mac情况,“杨某”账户与唐汉博本人账户存在大量下单电脑重合情况,杨某、谭某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杨某”账户为唐汉博使用。唐某荣、蔡某、孙某等人谈话笔录也进一步印证唐汉博控制相关账户。
综上,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交易“华资实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
第一阶段(2012年2月27日13:50:24至2月27日14:53:47)属于账户组的建仓阶段,合计买入845万股。
第二阶段(2012年2月27日14:53:48至2月28日15:00:00),属于账户组的股价拉升阶段,合计买入1,799万股,合计卖出180万股。其中,2月27日14:53:48至14:54:33,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方式进行了四笔大额买委托,分别为申报前一秒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78、34、6、66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80.14%和91.62%,市场成交价上涨1.18%。2月28日,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和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分别为50.89%和38.68%,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比例为76%。该股涨停后,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381万股,未成交303万股,占当日收盘后涨停价待成交数量71.21%。账户组以涨停价格买成交的数量占市场当日该股涨停价买成交量74.81%。
第三阶段(2012年2月29日至3月2日),属于账户组的卖出阶段,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合计买入747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其中,2月29日,账户组买入撤单占比79%;卖出撤单占比25%。账户组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第1档位价进行46笔买委托,共计978万股,致使市场成交价从6.38元上升至6.47元。3月1日,账户组撤单占比70%。3月2日,账户组撤单占比81%,对倒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97%。该阶段账户组合计卖出3,082万股,合计买入747万股,余股129万股,余股已全部卖出。
根据上述事实,唐汉博控制“张某金”、“陈某”、“关某”、“唐某斯”、“王某中”、“王某晖”、“杨某”、“赵某斌”、“朱某喜”等9个账户于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2012年2月27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实际盈利6,494,049.50元。唐汉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开户资料、资金划转凭证、交易记录、IP和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唐汉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94,049.50元,并处五倍罚款,即32,470,247.50元,罚没款共计38,964,29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5月27日
浮于江湖者

17-07-0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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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康军)

〔2017〕39号

当事人:朱康军,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康军要求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朱康军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康军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的事实如下:
一、朱康军实际控制49个他人账户的情况
2013年初至2014年8月,朱康军先后控制陈某明等42人的49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包括:(1)方正证券广州兴盛路证券营业部“陈某明”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2)东莞证券杭州丹枫路证券营业部“杭州锦亮实业有限公司”“柯某勇”“祝某华”普通账户;(3)浙商证券仙居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浙江省仙居县正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柯某军”普通账户;(4)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普通账户;(5)方正证券杭州中河中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账户;(6)中信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7)中信建投证券“长信基金—工商银行—长信—大宗交易2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8)西藏同信证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16号—思考7号A3集合资金信托”账户;(9)中信建投证券宁波曙光路证券营业部“陈某”“吴某峰”普通账户;(10)东方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陈某莉”普通账户;(11)华安证券重庆建新东路证券营业部“戴某华”“欧某洪”“谭某成”“周某榕”普通账户和“欧某洪”信用账户;(12)国联证券常州通江大道证券营业部“高某芳”“谈某平”“杨某飞”“郑某琴”“钟某娟”普通账户和“谈某平”“钟某娟”信用账户;(13)中信证券(浙江)衢州新桥街证券营业部“黄某珍”普通账户;(14)国海证券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黄某碧”“王某贵”普通账户;(15)中信证券(浙江)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蒋某明”“林某川”“张某骏”普通账户;(16)中信建投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普通账户;(17)太平洋证券广州金穗路证券营业部“李某子”普通账户;(18)民生证券上海谷阳北路证券营业部“刘某远”普通账户;(19)广发证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吕某”普通账户;(20)申银万国证券上海沪太路证券营业部“马某兰”普通账户;(21)财通证券丽水北苑路证券营业部“倪某柳”普通账户;(22)国海证券济南济安街证券营业部“任某蒙”“王某燕”普通账户;(23)齐鲁证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王某炳”普通账户;(24)恒泰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明”“徐某儿”普通账户;(25)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甬江大道证券营业部“王某翔”普通账户;(26)国元证券台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王某鹏”普通账户;(27)中山证券杭州杨公堤证券营业部“杨某廉”普通账户;(28)国联证券镇江南门大街证券营业部“张某”普通账户。
二、朱康军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铁岭新城”
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铁岭新城”共有72个交易日。在此期间,朱康军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铁岭新城”,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铁岭新城”,影响“铁岭新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铁岭新城”258,493,682股,买入金额2,286,855,858.32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铁岭新城”161,626,323股,买入金额1,374,720,516.57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铁岭新城”96,867,359股,买入金额912,135,341.75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铁岭新城”183,919,378股,卖出金额1,760,743,335.13元。
在上述72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该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4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3.8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22%。2013年10月23日至12月26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在10%以上。2013年11月2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26.97%。
(二)连续买卖“铁岭新城”
在上述7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有67个交易日交易“铁岭新城”,占总交易日的93.06%。其中,65个交易日存在集中竞价交易。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买入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1.94%;买入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83%;买入成交占比在40%以上的有1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3.89%;买入成交占比在5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6%。2013年10月24日,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64.22%。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9.72%;卖出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4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56%;卖出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3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1.67%;卖出成交占比在4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9.17%;卖出成交占比在50%以上的有1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2.22%。2013年11月13日,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84.74%。
(三)朱康军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铁岭新城”
在上述72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铁岭新城”申报与卖出“铁岭新城”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账户组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之间成交量占当日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自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2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7.78%;自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83%;自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1.11%;自成交占比在40%以上的有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56%。2013年12月5日,账户组自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50.55%。
上述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通过交易“铁岭新城”获利179,790,286.30元。
三、朱康军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中兴商业”
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中兴商业”共有332个交易日。在此期间,朱康军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账户组,连续买卖“中兴商业”,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影响“中兴商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朱康军控制账户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中兴商业”206,361,310股,买入金额2,276,100,352.54元。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中兴商业”207,989,315股,卖出金额2,376,465,568.91元。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中兴商业”199,489,315股,卖出金额2,277,015,568.91元;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铁岭新城”8,500,000股,卖出金额99,450,000.00元。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4.70%。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12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在5%以上。2013年12月18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的18.50%。
(二)连续买卖“中兴商业”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中,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有274个交易日交易“中兴商业”,占总交易日的82.53%,所有274个交易日都存在集中竞价交易。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10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2.83%;买入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6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9.28%;买入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3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54%;买入成交占比在4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93%;买入成交占比在50%以上的有15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52%。2013年12月6日,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5.83%。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6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8.07%;卖出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3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10.84%;卖出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2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7.83%;卖出成交占比在40%以上的有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72%;卖出成交占比在50%以上的有1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22%。2013年12月25日,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76.37%。
(三)朱康军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中兴商业”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中兴商业”申报与卖出“中兴商业”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6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18%。账户组自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有19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5.72%;自成交占比在20%以上的有1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61%;自成交占比在30%以上的有10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01%。2013年9月24日,账户组自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57.78%。
(四)撤销买入申报情况
在上述332个交易日内,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申报累计撤单43,750,462股,占买入申报量340,755,800股的12.84%。其中,撤单时档位为前3档的撤单量为23,722,025股,占买入申报量的6.96%,撤单时档位为第1档的撤单量为13,355,724股,占买入申报量的3.93%。
上述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通过交易“中兴商业”获利88,020,998.5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借款合同、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听证中,朱康军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其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具有“欺诈”主观故意为前提。本案中,他本人因看好“铁岭新城”“中兴商业”的投资价值而交易该两只股票,并不存在意图通过连续交易或者自成交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以获利的主观故意。证监会未考虑其主观因素即将涉案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是正常的连续买卖而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他本人资金规模较大,交易任何一只股票都会影响其交易量。其申报买入或者申报卖出涉案股票的行为,均是基于涉案股票股价波动作出的独立行为,且申报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不能据此推断其存在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因使用的账户较多、资金量较大,操作中确实存在短时间想要连续买入股票或者因股价波动而改变申报方向后发生不同账户之间成交的情况,但这并非刻意为之。
其三,“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在涉案期间的股价波动有其他重要原因,且涨跌幅在合理范围内。两只股票涉案期间的价格并未明显偏离可比指数和上市公司基本面。其交易行为虽然影响了交易量,但均为根据股价波动进行的真实交易,并未造成证券交易价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量水平,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其四,即使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仅应将符合连续交易构成要件的交易日和自成交占比在10%以上的交易日认定为操纵期间,而不应将整个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2月6日认定为“铁岭新城”操纵期间,将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认定为“中兴商业”操纵期间。证监会通过裁剪证据,扩大了操纵期间和对应的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其五,即使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在确定罚没金额时,也只能将使用他人账户的盈利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不应将他人账户盈利中不属于朱康军本人所有的部分纳入罚款金额计算的基础。
我会认为,朱康军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欺诈”本身并非《证券法》明确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要件。我会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以《证券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是以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依据的民事司法解释或者某种学术观点为依据。
其二,涉案交易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正常的连续买卖行为。朱康军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其既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也有在同一交易日,以相同或者相近价格反复交替申报买卖股票且部分买入申报价格高于临近卖出申报价格的行为,还有以明显高于市场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以拉抬股价的行为。这些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涉案行为是朱康军为了实现其操纵意图而故意实施的行为,而非其所谓的“并非刻意为之”的疏忽大意行为。
其三,在申辩意见中,朱康军并未提出可以排除其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解释或证据。其所谓“涉案股票价格波动另有原因、涨跌幅合理、未偏离可比指数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说法,并无证据支持,我会不予采纳。
其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每个交易日或者每个交易日的每个时段、每个时点都在实施操纵行为。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操纵目的而在不同时点所实施的行为,即使中间存在间隔,也不影响操纵期间的认定。本案中,朱康军的涉案行为均服务于其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这一不法目的,其在涉案期间部分交易日的交易指标较低甚至没有发生交易,并不影响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操纵期间的认定。其认为我会存在“通过裁剪证据扩大操纵期间和对应的违法所得数额”的行为,并无证据支持。
其五,我会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已扣除涉案股票的买入成本和交易税费。同时,违法所得与罚款金额的对应关系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所谓“使用他人账户的盈利可以计入违法所得,但不应将其中不属于他个人所有的部分作为罚款的计算基础”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我会认为,朱康军在听证阶段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也与我会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11,284.87元,并处以267,811,284.8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27日
浮于江湖者

17-07-0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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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庆义)

〔2017〕72号

当事人:林庆义,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庆义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庆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林庆义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庆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233,979.67元,卖出金额为5,162,722,415.61元,共获利70,653,391.2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庆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林庆义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一,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其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林庆义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应以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林庆义本人为前提,而证监会在调查时称资金来源及归属不是调查方向,人民法院、证监会也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第三,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从立法趋势上看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正在逐渐放开,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我会认为:第一,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二,人民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案法律适用适当。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3,391.23元,并处以70,653,391.2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浮于江湖者

16-11-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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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信钢)

(2011)1号当事人:周信钢,男,1959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信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0月11日,周信钢开始利用“周信钢”、“周晨”、“李欣”、“南京欧亚”、“圣美伦”5个证券账户交易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周信钢利用“周信钢”等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5%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美欣达公司,并未予以公告,周信钢是“周信钢”等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营业部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周信钢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不熟悉《证券法》的具体规定;接到交易所通知后已公告;所持股份没有卖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给予减免罚款。我会认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目的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周信钢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浮于江湖者

16-11-2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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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2016〕110号

当事人:肖海东,男,1970年12月出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海东操纵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贵电器)、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信息)、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环保)、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购)、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金属)、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等12只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海东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听证中,肖海东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肖海东主观上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诱使其他投资者交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制造虚假的证券行情对其他投资者进行欺诈、诱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交易,依法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且认定的操纵区间为片面截取部分片段;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通光线缆”与“永贵电器”等十一只股票认定不一致、违法所得计算不统一。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账户组交易数据显示,肖海东操作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每笔交易指令交易平均间隔在12秒至57秒之间)内重复多次大量集中申买、阶梯提高申买价、立即撤单并反向卖出行为,影响“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价格,肖海东不能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第二,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对涉案12只股票的认定事实及违法所得计算进行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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