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符合长春经济技术
开发区产业规划“十三五”期间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
业等方面的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承诺未来三年内(2017年-2019年)
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不少于
20亿元人民币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投资计
划。
(5)受让方承诺在
长春经开存续期内,不得提议或支持将长春
经开的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迁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
合保税区范围。
(6)受让方诚信水平较高、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资金实力,保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具有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能力
(1)受让方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的能力。
(2)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有明晰的发展战略及规划,承诺未来向
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能够显著提升长春经开的盈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
(3)若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境内上市公司资本运作
的成功经验的,或具有海外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投资并购经
验的,或有其他能为上市公司及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支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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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以优先考虑。
3、财务条件
(1)资产规模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15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合
计应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合计应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需
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2)盈利水平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需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