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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政经要闻录

16-10-01 11:56 3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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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 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人民银行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工作?
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力度,前期组织银行业 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展大量工作。
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建成运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快速查询、封停业务等。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共有1253家银行、28个省市公安机关接入平台,累计处理业务11.86万笔。
二是强化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了对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受理环境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查,从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软硬件安全等方面严查终端非法改装、信息泄露问题,并从控制信息泄露源头和防范风险传导入手,督促相关机构进一步提升支付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的敏感信息保护能力和交易风险防控水平。同时,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上述机构支付业务系统的敏感信息和资金安全隐患。
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支付机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止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对无证机构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整治。
三、《通知》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 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同时,2016年7月1日,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五、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帮助个人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我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六、买卖账户、假冒开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从制度保障、系统建设、专项治理和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不断强化账户实名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随着2007年6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鉴别机具的推广,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七、《通知》为什么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过分散资金、迅速转移等手法打乱资金交易路径,阻碍公安机关追查。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经被不法分子冒用于违法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避免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其权益或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为此,《通知》规定,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
为减少对因身份证件遗失而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个人的影响,《通知》保留了个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业务的渠道,且个人向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账户使用。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此外,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八、《通知》为什么要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制度,《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通知》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九、《通知》为什么规定被工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以及经核实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明确建立的企业信息约束和信用惩戒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印发)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通知》规定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令〔2007〕第2号)明确指出,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因此,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为其开户。
十、《通知》为什么要强调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操控这些账户。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为此,《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考虑到现实情况中,成年人为老人或孩子代理开户时,会预留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通知》特别规定,对于合理情形,由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可以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无合理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措施。
要强调的是,现实情况中,单位在批量为个人办理工资卡、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时,可能统一预留了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变更为预留个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通知》对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提出了更高的实名制审核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目前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账户有从个人账户向单位账户转移、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单位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够完善。为此,《通知》针对单位支付账户进一步强化了客户身份核实措施,旨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单位账户从事洗钱、欺诈、套现、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既可以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也可以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远程交叉验证客户身份,在加强实名制管理的同时为支付机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考虑到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存量单位客户较多,《通知》为支付机构加强单位客户实名制管理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引导支付机构不断强化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
十二、《通知》为什么要提供转账时间选择?
为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可以选择实时到账;对于不太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选择普通到账或者次日到账。
十三、《通知》为什么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下同)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针对此种情况,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但的确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对此,我们将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积极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为下一步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在非汉语操作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必须提供汉语提示。
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强了非柜面转账管理?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往往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银行和支付机构虽然按照反洗钱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异常的转账交易,但却缺乏相应措施对异常交易进行事前阻断。因此,《通知》要求银行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采取了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兼顾安全和便利,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对非柜面渠道办理的非同名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和个人就限额和笔数进行事先约定,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个人可以根据自身交易惯,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限额和笔数。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三是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以提醒单位和个人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审慎做出大额资金转账决定。
这三项管理措施在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转账需求和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十五、《通知》针对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通知》对银行、支付机构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商户资质审核、风险管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责任,确保商户为依法设立且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严防虚假商户申领受理终端或开通网络支付接口、违规移机使用受理终端、违规布放移动受理终端等问题。
二是鉴于银行卡受理终端属于金融服务专用设备,其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防护等级直接关系到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网上随意买卖银行卡受理终端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因此,《通知》禁止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三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要确保布放在商户的受理终端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全部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防止受理终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无证机构支付业务主要存在哪些危害?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印发),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印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整治措施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十八、《通知》建立了怎样的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 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规定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
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一是在《通知》实施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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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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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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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获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9月29日下发了一份《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供应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市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具体释放产能的煤矿将进一步增加,目前符合产能释放的主体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等。此前,仅有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共74家在释放先进产能。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布在河北、山西等22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789处煤矿。
早在9月初,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召集神华、中煤等数十家大型煤炭企业召开保障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启动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三个等级的响应机制,主要响应的范围是位于山西、内蒙等地的74个煤矿。主要根据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BSPI)以及BSPI保持的时间。9月23日,BSPI和保持时间均已达到一级响应机制的条件,彼时煤炭开始日增产50万吨。
不过,在执行一级响应机制,即日增产50万吨后,煤炭仍供应偏紧,外加临近备冬储煤时期,煤炭供需缺口仍在。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召集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召开保障冬季煤炭稳定供应的会议。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国家发改委方面称,当前煤炭日均缺口量约90万吨,考虑冬季储煤因素,今年后四个月日均耗煤约1100万吨,日增产100万吨,才能够保持煤炭的供需平衡。
有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分析称,如果煤炭日增产100万吨的话,接下去煤炭供应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此举也可能让部分煤矿突破了此前276个工作日的产能,不过,因为煤炭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问题,比如供暖供热等,国家是肯定要保证其供应的。此外,总体上释放先进产能的煤矿所占比例也很小。
对于可能突破276个工作日核定的总产能的问题,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9月23日发文回应煤炭供应热点问题时称,对符合条件的先进产能,可以在276至330工作日之间释放。这属于季节性供给变化还可以阶段性地弹性生产,年终回到276个工作日。如果全年生产超过276个工作日的部分,可以通过资源产能指标出让来解决。
九华山

16-10-01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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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对于9月官方制造业PMI指数,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分析师陈中涛分析认为,主要分项指数有升有降,波动不大,指数水平多高于去年同期。
陈中涛表示,总的来看,生产活动加快,需求保持增长,价格继续上涨,大型企业经营状况持续向好,装备制造、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发展,经济企稳向好基础继续巩固。三季度PMI平均水平保持在50%以上,同二季度相比稳中略升,预计经济增长6.8%左右。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高级统计师赵庆河进行解读称,9月运行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生产保持平稳增长。生产指数为52.8%,比上月上升0.2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上升。在生产回暖的带动下,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升至近5个月来的高点57.5%,高于上月0.3个百分点。
二是市场需求小幅波动,但仍延续扩张态势。新订单指数连续多月处于扩张区间,本月虽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但仍达到50.9%,为近5个月来的次高点。
三是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PMI分别为52.4%和51.9%,高于制造业总体2.0和1.5个百分点。其中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PMI均在52.0%以上。同时,本月高技术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新订单指数均在53.0%以上,未来有望继续保持稳步增长。
四是进出口双双回升,重回扩张区间。新出口订单指数为50.1%,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升至临界点以上。进口指数为50.4%,比上月提高0.9个百分点,为今年以来的高点。
大型企业回暖,小型企业经营压力仍大
但赵庆河同时指出,最新的制造业PMI成绩单还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较多,去产能任务较重,制造业稳定增长的基础尚不牢固:
一是反映原材料价格和运输成本上涨的企业比重连续两个月增加,企业降成本压力依然较大。
二是制造业仍处于结构调整阶段,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尤为突出,去产能压力仍然较大。
此外,本月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新订单指数均大幅回落,未来生产可能进一步压减,对制造业整体生产有一定影响。
而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2.6%,比上月上升0.8个百分点,并已数连续4个月上升,处在2014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水平持续高于临界点,成为了制造业PMI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中型企业PMI为48.2%,低于上月0.7个百分点,仍位于临界点以下;小型企业PMI为46.1%,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收缩区间。
小型企业经营压力仍然较大。
部分分析人士认为,货币政策最早在明年转向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期各项经济指标的改善,一二线城市房价的持续上升,部分分析机构已经开始调整了对于货币政策的预期。
据彭博在9月19日至26日对18名经济学家的调查,有15人认为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将在三年内转向收紧,其中4人认为会在明年,1人认为今年就有可能。
在政策工具选择上,有7人认为央行将通过使用短期、中期以及长期借贷便利调节利率,4人预计央行会继续调节存款准备金率,3人预计央行将使用回购利率引导货币政策走向。
央行主管《金融时报》曾发文指出,不容否认的是,货币政策的边际效应已经有所下降。分析人士强调,不应该过度依赖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考虑到政府掌握了大量的资产,政府负债率也不高,财政政策仍有充足的操作空间。
新华社旗下的《经济参考报》也曾发文称,任何流动性的“大水漫灌”反而会扭曲货币政策的“初衷”,甚至助长企业投机,不利于企业去杠杆。
九华山

16-10-0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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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正式发布了与深港通相关的业务规则,包括:《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香港结算参与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以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
深港通的开通已“箭在弦上”,要“玩转深港通”,以下12问题,你需要知道。
1.什么是深港通?
所谓“沪港通”或“深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其中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通,实现了A股和港股的互联互通。此后,深港通就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2.深港通什么时候开通?
8月30日上午,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主任祁斌和港澳媒体曾就深港通进行交流。根据现场资料显示,深港通开通时间预计在11月中下旬。
有券商深港通工作小组人员根据目前各方准备情况以及此前沪港通的经验推测,深港通或也有可能于11月17日正式开通。
3.深港通有什么限制?
此前,沪港通分别对“沪股通”设有3000亿元、对“港股通”设有2500亿元的总额度限制;此外,“沪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
而根据《联合公告》,深港通不再设总额度限制。深港通每日额度则与沪港通现行标准一致,即“深股通”每日额度130亿元人民币,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105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沪港通总额度取消,于此公告之日(8月16日)起即时生效。
证监会表示,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即均为105亿元人民币,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
李小加解释称,仍保留每日交易额度限制,是为了在市场万一出现预期外的大规模资金流动时,每日限额可起到“刹车”、“减速”的作用,稳定市场。
4.深港通将包含哪些股票?
从范围来看,与沪港通相比,深港通扩大了标的股票范围。
具体来看,“深股通”涵盖约880只“合格”股票(较“沪股通”的567只股票范围增加313只),范围包括: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市值以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6个月A股日均市值计算,上市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以及深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其中,主板约270只、中小企业板约410只、创业板约200只。
值得注意的是,有5种情形下的股票即便符合上述规定范围,仍不予纳入深股通: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等股票);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A+H股的股票,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A股,或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港交所上市H股,或者同日在深交所和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可调入深股通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涵盖约417只“合格”股票(较沪港通下“港股通”的318只股票增加99只),范围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以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12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计算,上市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有4类情形下的股票即便符合上述规定范围,仍不予纳入港股通:在港交所上市的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者被上证所暂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在港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A+H股的股票,A股上市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或者港交所H股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或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可调入港股通股票。
5.投资深港通有门槛吗?
“深股通”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仍将对内地个人投资者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准入门槛,即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6.两地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
(1)“港股通”实行T+0,“深股通”实行T+1;
(2)“港股通”无涨跌幅限制。
(3)两地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4)港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ST)、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
(5)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引起投资者账户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而在不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日)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因香港市场延迟教授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7.深港通以哪种货币交易?
深股通的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8.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互通”吗?
不通。
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下得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同样的,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也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9.买入后被调出深港通的股票怎么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被调出深港通股票的,不得买入,但可以卖出。
10.可以通过“港股通”打新吗?
不可以。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11.公募基金能参与深港通吗?
可以,相关政策比照公募基金参与沪港通的政策执行。
12..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纳入什么时候推出?
由于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范围涉及两地三个交易所和有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系统改造,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证监会表示,未来将根据深港通运行情况,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投资标的具体时间、条件与港方进行协商,以保障两地市场平稳运行。
此前8月16日晚间,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ETF将于明年(2017年)纳入深港通,首先需要解决ETF的清算、结算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另外,他表示,计划向互联互通加入更多的债券和股票。
九华山

16-10-0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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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近18亿卖北京联想研究院大厦,两周抛售43个地产项目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2016-10-01 07:16 来自 地产界
字号联想又卖楼了!
9月30日晚间,联想控股(03396.HK)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全资附属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拟以17.8亿元出售联创瑞业(北京)资产管理全部股权,其主要资产为北京联想研究院大厦。
在17.8亿中还包括4900万元的股东贷款,同时,17.8亿元将从股份转让协议日期起10个营业日内支付给对方。截至2016年9月30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资产净值为2.6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出售事项完成后,该物业将被租回给联想, 以确保联想集团的持续营运。
联想研究院大厦是一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总建筑面积为8.99万平方米的商业大厦。
对于出售的原因,联想的董事认为,联想集团将透过出售事项变现该物业的市值及巩固联想集团的 整体财务状况,令其能够重新分配资金至其核心业务范围并提升本公司股东的回报。交易完成后,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为约人民币16.96亿元,联想拟动用出售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为联想集团核心业务提供资金以进一步提升效率及提高联想集团的长远盈利。
而这距离上次联想出售旗下地产项目仅仅过去不到半个月的时间。
9月18日晚间,联想控股公告称,联想控股及融科智地与融创房地产订立两份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融创拟收购联想控股41间目标公司的相关股权及债权,该等目标公司主要拥有42个物业项目的权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事项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37.88亿元。
联想2016年半年报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联想收入为1349.84亿元,同比减少4.84%;净利润约42.4亿元,同比下降17.1%,从业务收入上来看,联想控股收入主要来自战略投资项目。其中IT收入1252.3亿元,金融服务收入5.6亿元,现代服务9.4亿元,农业与食品收入12.3亿元,房地产收入44.9亿元,化工与能源材料收入2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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