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87 :国中水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16-08-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公司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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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登记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的格式参考本制度的附件。
第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二)之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情形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