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核,对于廖国沛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以涨停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涉案15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本案中,廖国沛共操纵多只股票,每次操纵均具有独立性,故对其违法所得也应独立计算。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关于处罚幅度。我会对其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廖国沛违法所得27,164,867.74元,并处以54,329,735.4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 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1日
哈哈哈哈,权利意志岂能容你打商量?
没罚三倍就已经手下留情了
啥时候对违规减持套现,虚假申报业绩的这么心狠手辣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