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芳芳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芳芳,身份证号码:33028219XXXXXXXX49。
经查明,2017年3月中上旬,陈芳芳名下证券账户在
清源股份股票交易中,多次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拉升股票盘中价格和收盘价格,交易数量和金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误导其他中小投资者交易决策。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前述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并要求陈芳芳提交合规承诺书。3月16日,陈芳芳签署了合规承诺书。但3月28日,陈芳芳在清源股份的交易中,再次发生拉升股票收盘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违规性质较为恶劣。
陈芳芳的上述交易行为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相关条款所述的异常交易行为。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陈芳芳名下的所有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