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原承诺函第1条内容明确为:“京投银泰将继续依托京投公司在北
京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方面的优势和投融资能力,做大做强北京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
房地产开发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京投银泰是京投公司市场化房地产二级开发业务的唯一平台,京投公司不会从事与京投银泰具有同业竞争的房地产二级开发类业务。”
(二)对原承诺函第2条内容明确为:“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除仅参与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亦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其他对京投银泰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以避免对京投银泰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前述“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包括:
(1)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对参与主体仅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依据有效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项目;
(3)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建成后需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自持10年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京投公司应优先通知京投银泰,经京投银泰书面明确决定放弃竞争该类项目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方可进行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