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长春经开复牌,停牌期间公告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股份。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国资委背景的转让股份对受让方提出了很多条件,一度被上交所问询是否“内定”受让方。
先来看看这个冗长的受让方要求:
三、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拟受让长春经开股份的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受让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且须独立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不接受以联合方式受让申请。 (2)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记录。 (3)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受让方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符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十三五”期间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投资、经营管理经验,承诺未来三年内(2017年-2019年)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的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基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 (5)受让方承诺在长春经开存续期内,不得提议或支持将长春经开的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场所迁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兴隆综合保税区范围。 (6)受让方诚信水平较高、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保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具有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能力 (1)受让方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2)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有明晰的发展战略及规划,承诺未来向长春经开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能够显着提升长春经开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若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境内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成功经验的,或具有海外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业等方面的投资并购经验的,或有其他能为上市公司及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支持条件的,将予以优先考虑。 3、财务条件 (1)资产规模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15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合计应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合计应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需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2)盈利水平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201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需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4、受让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拟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且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5、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承诺在受让长春经开股份后,其所持有的长春经开股份在36个月内不减持。
看到这些个条件,不得不让人怀疑受让方似乎已经有了很明确的针对性,因为同时满足这些个条件的公司真的不多。事实上,在这之前有人提到万丰科技,有这样几件事情让我也一度开始怀疑这个受让方可能就是万丰。第一点,按照受让方的条件,万丰似乎不谋而合。 更重要的一点。根据长春经开区的网站上,12月7号(周三),万丰集团总裁吴锦华去那里做投资调研,可以看到这个新闻是9号(周五)写出来的,但是没有发,周五当天经开的股票大涨,盘中一度触碰到涨停。这个新闻稿19号才发出来。但是股票12号就停牌了。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新闻的内容,上面介绍了万丰的一些情况。大家自己看。
可以看到19号的这篇新闻。真正有意思的事情来了: 26号晚,上交所问询经开,这个冗长的“受让方条件”是否其实“内定”了受让方。
随后发生的一件事情,大家可以自行查阅了,就是这条新闻在27号当天被删除了。晚上的时候还可以通过
百度 快照找到,但是现在你肯定是看不到了。 这个事情,勾起了我的兴趣。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这些时间节点和这些事情,看上去那么吻合,那么巧合,真的没有关系么。 大家觉得呢?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