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是否涉嫌虚增巨额收入?
据
信威集团此前披露的与柬埔寨信威的交易结构显示,北京信威与柬埔寨信威采取买方信贷担保的形式进行交易,亦即柬埔寨信威从银行取得30亿的贷款作为支付北京信威的货款,北京信威再将收到对应的全部货款以存单的形式质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反担保。详细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此种交易结构中,虽然北京信威表面上拿到了柬埔寨信威30亿元货款,但这些货款要全额质押在银行作为柬埔寨信威贷款的担保。
信威集团的其他海外客户,诸如俄罗斯客户、坦桑尼亚客户、尼加拉瓜客户等的交易结构大致也类似。亦即表面上北京信威收到了货款,但这些贷款只能放在银行作为担保
保证金不能动。
据信威集团2016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30日,集团货币资金101亿元,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只有13亿元;集团对外担保(不含子公司)102亿元,大部分是以现金作为质押担保的,这些对外担保主要就是为柬埔寨信威之类海外客户提供担保。
这意味着,信威集团账上有着高达88亿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质押保证金不能动。
如此巨额的受限银行存款资金真的适合确认收入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信威集团披露的《2015年报问询函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专项说明》解释称,公司将产品销售与买方信贷区分为两个交易和事项,因为相关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故符合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又因为买方信贷担保无履约风险,故不确认预计负债。
资深会计专家认为,“信威集团买方信贷模式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买方没有一分钱自有资金,所有的货款全靠银行贷款;二是卖方提供全额现金担保,卖方不能动用一分货款,这让相关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那么谁是经济资源的流出方?是买方吗?”
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信威集团账上受限的88亿担保性银行存款何时解冻,取决于买方信贷业务中海外客户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速度。换而言之,信威集团受限资金每解冻1块钱,海外客户就得向银行偿还1块钱本息。
由于海外客户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信威集团的受限资金解冻也相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海外客户一旦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信威集团受限账户上的资金将会被银行强行划走。在此情形下,信威集团买方信贷担保模式下形成的销售回款,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准则就会出现不符。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2011年至2016年9月末,信威集团销售回款累计为129亿元,但受限现金高达88亿元,占比高达68%。特别是2012年,销售回款42亿元,但受限现金增加44亿元,这意味着该公司当年销售回款几乎全额作了质押,根本无法动用。
“虽然货款已收回,但货款权利受限、担保责任未解除,期末货款控制权仍在银行。在此情形下,确认收入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虚增巨额收入。”上述资深会计专家如是认为。
值得警惕的是,上述情形的产生已具备一定的可能性。根据
网易财经的调查,柬埔寨信威经营惨淡,濒临倒闭,如果此事属实,信威集团将在劫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