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向李瑶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11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李瑶发行165,166,860股股份、向李金林发行12,398,610股股份、向耿德先发行27,152,955股股份、向刘坚发行20,475,667股股份、向朱金玲发行16,846,466股股份、向李飞发行10,589,804股股份、向董丹舟发行9,358,633股股份、向陈曦发行6,604,867股股份、向佘静发行5,793,742股股份、向史晓霞发行4,447,856股股份、向蔡俊强发行4,447,856股股份、向李细妹发行4,094,438股股份、向钟向荣发行3,743,337股股份、向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发行58,522,595股股份、向北京德联恒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2,827,925股股份、向厦门京道天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2,670,336股股份、向深圳市天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8,357,47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2,525,25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次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