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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月7日发减持新规
16-01-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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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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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01/t20160107_289583.htm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
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
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
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
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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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
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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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
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
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
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
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
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
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
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
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
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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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
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
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
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
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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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者
16-01-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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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火星者
16-01-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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