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城集团二级市场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情况
长城集团于2016年1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
司股份合计2,041,02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68%, 本次增持最
高价格为32.98元/股,最低价格为31.17元/股, 平均价格为32.66元/
股。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增持目的及后续增持计划
长城集团本次增持天目药业股份,基于对“健康”产业和公司
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股权分布实际状况,长城集团将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 长城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城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长城集团与晁毓星签署拟购买标的股份的《合作协议》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16 年 1 月 6 日,长城集团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之唯一普通级
委托人(B 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了《合作协议》,拟购买标的资产
管理计划持有的
天目药业 9,567,950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占天目药业总股本的 7.86%。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将于 2016 年 9 月 16
日到期,且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自本协议签署日开始,在标的股份过户到长城集团名下之前,
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
事项时, 晁毓星将根据长城集团下达的指令行使其根据《资产管理合
同》所享有的标的股份投票权。
天目药业召开股东大会时,由长城集团指定专人对晁毓星下达投
票指令,具体下达方式为电话或邮件通知。再由晁毓星根据《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按照长城集团投票指令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下达,确
保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按照长城集团意思投票。如果因为晁毓星原
因,导致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长城集团意思投票,给长城集团造
成损失的, 晁毓星须在天目药业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内按照长城集团实
际损失对长城集团进行赔偿。
2、标的股份总作价人民币叁亿伍佰万元整(RMB30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