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25
证券代码:
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1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分别发布《固定资产被法院查封公告》、《关于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公告》,根据公司核查和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提供的情况,上述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原因为:
2014年5月6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练卫飞以零七股份名义,以练卫飞为保证人与自然人佟建亮、王梅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J20140506),合同约定:由佟建亮、王梅春为出借人,共同借款3000万元给零七公司,借款期限45天,由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6月20日,合同指定本公司账户为借款的收款账户。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相关《承诺书》和《借据》。后因未能及时全额归还借款本息,导致佟建亮对公司及练卫飞本人提起诉讼。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已与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沟通,要求其完全承担相关未还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下:“对于在2014年5月期间,由本人作保证人,以你公司名义与佟健亮借款一事。若因上述借款导致发生需由你司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则所有相关偿还责任由练卫飞无条件承担”。如公司因涉及该等借款的诉讼并导致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在2015年10月30日公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建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6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建亮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3万元。
3、被告练卫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佟建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4450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99450元,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59560元,原告负担39890元。
公司已将上述《民事判决书》转达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要求其依照前期承诺承担清偿责任。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鉴于上述诉讼案件法院已判决我公司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按照前期向公司所做的承诺,于2015年11月25日按判决确定金额(约2750万元)向本公司汇付了全部款项,用于清偿上述诉讼案件的债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已按其对公司所做承诺,承担了上述诉讼案件全部债务,公司未因该诉讼案件遭受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