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战略性
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0320140165 文 号 穗发改高技〔2014〕61号 文件类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4-12-01 实施日期 2014-12-01 失效日期 2016-11-30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发改高技〔2014〕61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
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281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穗府〔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引导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国家、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我市相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称为参股基金。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支持产业”原则,其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参股基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参股基金的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复市级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六条 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
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
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符合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参股基金优先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且投资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参股基金投向小、微企业资金比例不低于参股基金规模的1%。
第八条 参股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
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出资额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区财政出资共同参股创业投资基金;除财政资金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须在三年内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先于政府出资资金到位;
(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0.5-1.5%确定,具体事项和管理费用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 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财政资金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管理团队和部门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二)代表市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三)通过招标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在收到财政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四)在分红、退出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
(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六)承担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违反委托协议等失职、未尽职行为对市财政资金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七)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十九条 市财政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市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0.5%-1.0%,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章 申报审批及退出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适时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申报指南。各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推荐参股基金组建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正式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参考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市财政出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随时退出参股基金,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资金份额的权利。引导资金退出前,参股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资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并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参股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参股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参股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资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八章 市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参股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 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资金;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和业绩激励奖励总额承担亏损。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推进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参股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及市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市财政资金托管等情况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市财政资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中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不尽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向受托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进行合理说明。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连续两次不能合理说明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对其失职、不尽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于配合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资金,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拨付引导资金前,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进行查询,对没有行贿犯罪结果的申报企业,方可拨付引导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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