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改中介新规 鼓励中介成立相互保险
2015年10月31日
10月30日晚间,保监会公布了包括《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共计8部规章的修改决定。其中内容最多的是有关保险中介——专业代理、经纪和公估三类机构的监管规定,共计70余项规定内容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专业代理和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修改内容相似,均是以“简政放权”为原则,减少审批的同时放宽准入条件、负责人条件以及
保证金的运用条件等。
实际上,清理整顿工作自2014年4月启动以来,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系统的检视,其中,吊销许可证62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7家,罚款2800多万元,撤销资格31人,行业禁入1人。
与此同时,保监会逐步取消了保险中介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在内的8项行政许可,并将机构审批由前置改为后置。这次监管规定的修订,就是将上述简政放权的内容体现在行政文件中。
30日保监会公布的修订的8部规章还包括:《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仅公估取消资本限制
但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修订中,并没有前期所预期的减少注册资本要求,原来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的要求,并没有被修改。
只有公估公司有松动。对公估机构,取消了原来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的要求,改为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9月底,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即是简政放权,要着力完善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并加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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