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严控基金流通股投资比例·
上周五即3月31日,在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为了防止基金投资过于集中于某些个股而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双十限制的固有规定基础上,证监会首次对基金公司旗下产品持有上市公司个股的流通股比例进行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新规实施,无论一家基金公司多么看好这些个股,都必须减持以满足新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宣告了集中投资冷门股和中小盘股博取超额收益这一模式的终结。(
中国基金报)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公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一直都有著名的“双十限制”,现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这里面“证券的10%”,是总股本概念。而相关法规对基金投资上市公司流通股本高低并没有具体规定。
但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投资交易限制”第十五条监管层拟出了流通股投资比例限制,即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这也是监管层首次对公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进行限制性规定。对此,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解释说,这主要是要求公募基金“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一方面,在原有基金“双十比例”投资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现有“双十比例”规定借鉴成熟市场做法、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控制基准,但在当前我国发行制度下,由于主要股东限售原因导致大量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与流通股本差异较大,从避免基金过度集中持有流通个股引致流动性隐患角度看,需结合我国国情补充相应投资限制。
另一方面,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含公募基金和专户等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规定。控制基金管理人全部组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管理人利用持股优势实施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