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8月8日起调整上证
50ETF期权持仓限额2016-08-05
一、
将单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总持仓限额的2倍,最大不超过1万张。
二、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
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填报《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附件),
向本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应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本通知发布前,期权经营机构已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
三、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尽快将持仓限额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户,及时调整客户的持仓限额标准,并做好相应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实施。除本通知规定事项外,
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具体事宜按照本所《关于上证50ETF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4号)的规定执行。
上交所于
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上证50ETF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查了一下,去年的这份通知的内容如下:关于加强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9-07 一、
将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开仓限额,对投资者单日买入开仓与卖出开仓实施合并限额管理,具体标准为:
(一)投资者总持仓限额为50张的,单日开仓限额不超过100张;
(二)投资者总持仓限额为50张以上至2500张的,单日开仓限额不超过总持仓限额的2倍;
(三)投资者总持仓限额为2500张以上的,单日开仓限额不超过5000张。
二、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总持仓及单日开仓限额等各项持仓限额。
三、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尽快将单日开仓限额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户,及时调整客户的各项持仓限额标准,并做好相应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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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点位和市场氛围下,把修改了一年的游戏规则扭转回来,不要意淫,但可以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