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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个人持股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

15-09-07 21:32 18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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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个人持股期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

2015年09月07日 21:18 财政部网站 4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微博] 证监会[微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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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野牧羊

15-11-0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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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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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好,还是跑吧
37590231

15-11-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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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牛市,蓝筹还有股价上涨的收益,一举三得
kzxlhl

15-11-0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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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筹=股息+打新收益
小工豆

15-09-0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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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就好了
股市作手

15-09-0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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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牙膏一样。
魁山死海

15-09-0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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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人是冲股息红利买股的?
ftpace

15-09-07 22:01

0
对于股息率高的股票是利好。
hg008

15-09-07 22:00

0
持有一年亏70%
为了那5%的红利税
guantao

15-09-07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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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嘴活,在中国有几个能持有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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