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审核业务指引都明确:
资产重组预案发布后,可对非核心内容、条款(如由于市场变化或送配股后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进行调整)进行修改,但核心内容和条款绝不允许修改调整。就
中航电测案而言,由于“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航空工业集团持有的航空工业成飞100%股权”为重组预案的核心条款,一般不允许调整。但预案中已经明确要剥离部分资产的除外,且本贴主坚持认为将要剥离的资产只能是与航空装备整机业务无关的非核心资产。因为预案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航空工业成飞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新增航空武器装备整机及部附件研制生产业务并主要聚焦于航空主业。”的表述同样也是核心内容,不允许作调整。贴主理解:所谓“整机业务”剑指J20资产;所谓“部附件业务”当然还应包括C919资产。也就是说“J20资产”和“C919资产”构成了本次重组预案中的核心资产,预案实施主体可以终止本次重组,但绝不可将核心资产变更为非核心资产而使重组流程继续。这是由相关法规政策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