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也就是说,需有6个月的间隔期。但是,对于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
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11月25日 16:42 来自网页
马总。您好。“声光电科”的股票简称,是否表示声光电集团有整体上市的打算?另外,电科集团未来如有合适的项目,有没可能放入“声光电科”上市公司?谢谢!
(总经理)马羽答:投资者您好。关于公司未来资本运作,还
请随时关注公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