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
承德露露一度被舆论戏称“十年股价未变”,市场格局“不温不火”。而随着“密约”现身、123号案开庭进展,公众的疑惑正在迎来答案。记者注意到,汕头中院的相关庭审录像,回放浏览量已超过4万人次,远超同类案件。
“123号案”之辩
14年后才被公开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究竟是何时诞生?其本质究竟是什么?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直白的窃取。
2020年6月始,万向三农诉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诉求核心,即要求认定《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系无效关联交易合同,并要求霖霖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赔偿承德露露因关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1.3亿余元。
而在此之前,露露南方曾就商标许可对承德露露发起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后,在广东高院迎来中止审理裁定。相比于汕头中院审理范围,商标许可案的范围,显然处于从属地位。也因此,广东高院此举,让这场讼争更聚焦于汕头中院。
记者注意到,汕头中院早前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度聚焦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否在其记载时间签订,以及是否真实有效。为此,原告方曾向法庭申请,希望对其原件进行鉴定。
按《备忘录》上标注的时间,2001年12月27日,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王宝林授权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了《备忘录》。
王宝林曾是露露集团公司、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的董事长,王秋敏是前述三家公司的董事、承德露露的总经理。
此后,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补充备忘录》,签订日期标注为2002年3月28日。万向三农则在庭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以证明备忘录的签订时间是虚假的。
原告律师在庭上表示,根据王秋敏的出差记录,2001年12月27日,他在西安出差,2001年12月27日下午,由西安飞往杭州。12月28日,王秋敏、王宝林等人共同在杭州,出席了露露集团公司持转让26%承德露露股权的协议签字仪式。有飞机票等证据证明,王秋敏不可能在《备忘录》标注的时间,在汕头签订《备忘录》,标注签订时间是虚假的。
而对于《补充备忘录》标注的签订时间2002年3月28日,原告认为并不真实。主要依据是,通过承德市双桥恒达印章服务部出具的《证明》、制作《标准印章》备案表,证明露露集团公司带有数字编码的公章、财务章,刻制于2004年4月27日,两枚印章已经在双桥公安分局备案。2004年刻制的公章不可能盖在2002年3月签订的合同上。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王宝林、王秋敏向法庭出具的陈述书中称:“自1997年至2006年期间,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集团副总兼任下属多家主营公司的总经理”。原告方认为,该内容从侧面说明,王宝林等人操纵国有公司、操纵上市公司签署本案《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事实。
也因此,原告方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真实签署时间背后均链接特定的背景事件,恶意明显,查清两文件的真实时间,是查明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对《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上的印章、签名的真实性,露南方公司、霖霖集团和香港飞达公司表示,两份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名属实。王宝林代理人称,王宝林确认自己的签名,及霖霖集团的公章,并且授权王秋敏加盖露露股份的公章,签署备忘录的行为都是合乎当时的规范和事实,也是有权力进行签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