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扶持股票市场
2010-01-05 07:55 每日经济新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1月4日,也是新年开市的第一天,上证综指以跌1.02%作为回应。
根据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沪深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30日收盘价计算,今年的解禁市值约达5.9万亿元,高于2009年的解禁规模,并将创下解禁新高。
与前两年“大小非”唱主角不同,今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占全年解禁规模的78%。那么,这一新规是为了限制限售股大规模减持,从而降低市场波动?还是监管层更大程度上出于维护市场公平,平衡收入分配的考虑?今天,我们邀请3位专家为大家答疑解惑。
新政提升信心
NBD:2010年是限售股解禁的高峰年,全年解禁市值约达5.9万亿元,监管层在2009年最后一天出台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是否能如愿通过缩小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影响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从而缓解市场减持压力?
巴曙松:从总体的税收规模测算,如果现有的限售股全部减持,以目前价格估算,可以征收的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最大规模约为170亿元,但是实际上不可能所有个人限售股东都会全部减持所持股份,
从特定角度看,相关政策的推出还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份。 刘尚希:此举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限售股解禁高峰,持有限售股的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由于他们购入限售股时成本较低,转让时可以获取较高收益。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抬高了转让成本,降低了套利动机,减少因套利资金流出而引发的股市资金面的不确定性。
因此,此举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频繁抛售,起到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
潘向东:限售股与流通股成本过于悬殊,这也是众所周知的限售股套现的主因。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大小非”和“大小限”的套利冲动,缓解市场减持压力。但这并不会改变“大小非”和“大小限”们的行为方式,对于看好后市或处于观望状态的个人限售股股东该解禁的还是会解禁,只是利润减少了。
NBD:监管层为何选择目前的时间窗口推出此项政策?
巴曙松:应当说,选择目前的时间窗口推出有其必然性。对限售股征税实际上已经研究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一政策也经历了一段研究期和观察期,2007年和2008年表现得不是很明显。到2009年的下半年,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整个2009年超过65%,减持占到股改以来的大部分,
2010年达到高峰。所以,选择这个时候推出征税政策十分恰当。
NBD:市场将对其解读为利空效应还是利好效应?
刘尚希: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从某种程度上限制换手率,对限售股解禁减持、创业板高管转让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潘向东:我认为这一政策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是中性的。不过市场会把它解读为利好可能性在于,将个人限售股和个人投资流通股区别对待,此举有助于提升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的信心。从长远来看,这项政策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
但是,投资者不宜过于放大利好效应。因为市场上最大的解禁盘并不主要来自个人股东,绝大多数的大盘权重股都是机构持有限售股居多。虽然个人转让限售股最频繁,但对于绝大多数股票而言,个人股东所占份额并不高。
清理灰色地带
NBD:任何资本市场只有走公平之路才能健康发展,新政的推出是否有清理税收死角、完善收入分配体制的考虑?
巴曙松: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重点在于构建相对均衡的税收环境。在目前的股票转让税收体系中,对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无论是转让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份都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不过对企业是综合纳税制,企业转让股份的收益可以冲抵其他方面的亏损,而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则一直属于一个没有明确的“灰色地带”。此次3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只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一个 “灰色地带”的制度完善而已。
刘尚希: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可以高额套现,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从体现社会的公平性角度,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应该的,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使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上更趋平衡。
NBD:过去对“大小非”是否应该收税都争议四起,有人说“大小非”已经在股改时缴纳对价,他们没有义务再次纳税,但也有人说“大小非”支付的对价过低无法覆盖 “大小非”抛售限售股的厚利,怎么看这个问题?
巴曙松:主要问题不在这里。对价与实税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主体。对价是“大小非”由非流通股转成流通股的时候,同一个公司两类股东的谈判,也就是原先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的对价谈论;而现在是个人的所得,应纳入国家税收义务,主体与支付的对象都不一样。随着股权分置的后期所产生出来的限售股,过去一直是个“灰色地带”,现在到了明确规范的时候。预计到2010年底,沪深股市上限售股份市值大约只占到A股总市值的10%左右,这标志着A股市场到2010年将基本上进入全流通状态。在这个巨大的制度转换过程中,才出现了限售股及其税收征收的问题,创业板的成功推出,加剧了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
潘向东:
此次政策调整,恐怕并非只是针对过去的 “大小非”,规范创业板也是重要的目标所在。创业板开盘后的巨幅上涨,令风投等战略投资者积累了巨大的获利盘,他们有很强的退出冲动,此项政策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旨在规范这些风投的行为。
税收金额不大
NBD:这一新政为何没有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征税?
巴曙松:此举是为了保持证券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扶持股票市场。从具体的征收范围看,限售股目前设定的征收范围较之通常所划定的限售股稍小,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通过配股等所取得的股份因为与公开市场投资者取得的成本是一致的,因此不予征收。从具体的数据看,限售股大约涉及14万左右的投资者,而这一制度的推出,实际上可以说是14万限售股投资者与二级市场上的1亿多投资者的一个利益平衡措施。
NBD:这一税收的空间有多大?
巴曙松:限售股可以大致划分为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从股改限售股的减持进度看,2009年是股改以来减持规模最大的一年,减持的限售股市值占到股改以来减持限售股市值的65%以上,显示限售股减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开始成为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新情况。从2010年的趋势看,解禁限售股的规模预计可能会在2009年的基础上继续增长,达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其中以来至2014年的股改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从税收规模上看,所有的“大小非”全部减持完、所有的征收到位,大概也就170亿。实际上,作为一个公司的发起人不会轻易地减持掉,所以,金额很小。从增长趋势看,随着股改限售股规模的见顶并逐步回落,新股限售股开始成为限售股的主要增长点,例如,2010年A股市场的新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规模占到全年总规模的比例达到78%,新股限售股已经显著高于股改限售股。此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相应覆盖到新股限售股,也显示政策关注到了这个趋势。
结束语:毫无疑问,“大小非”获得了高额收益却不必缴个税的历史将翻过一页。管理层打扫制度积弊,堵塞税收政策漏洞的举动,有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必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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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扶持股票市场
2010-01-05 07:55 每日经济新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1月4日,也是新年开市的第一天,上证综指以跌1.02%作为回应。
根据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沪深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2009年12月30日收盘价计算,今年的解禁市值约达5.9万亿元,高于2009年的解禁规模,并将创下解禁新高。
与前两年“大小非”唱主角不同,今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占全年解禁规模的78%。那么,这一新规是为了限制限售股大规模减持,从而降低市场波动?还是监管层更大程度上出于维护市场公平,平衡收入分配的考虑?今天,我们邀请3位专家为大家答疑解惑。
新政提升信心
NBD:2010年是限售股解禁的高峰年,全年解禁市值约达5.9万亿元,监管层在2009年最后一天出台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是否能如愿通过缩小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影响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从而缓解市场减持压力?
巴曙松:从总体的税收规模测算,如果现有的限售股全部减持,以目前价格估算,可以征收的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最大规模约为170亿元,但是实际上不可能所有个人限售股东都会全部减持所持股份, 从特定角度看,相关政策的推出还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份。
刘尚希:此举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限售股解禁高峰,持有限售股的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由于他们购入限售股时成本较低,转让时可以获取较高收益。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抬高了转让成本,降低了套利动机,减少因套利资金流出而引发的股市资金面的不确定性。 因此,此举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频繁抛售,起到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
潘向东:限售股与流通股成本过于悬殊,这也是众所周知的限售股套现的主因。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大小非”和“大小限”的套利冲动,缓解市场减持压力。但这并不会改变“大小非”和“大小限”们的行为方式,对于看好后市或处于观望状态的个人限售股股东该解禁的还是会解禁,只是利润减少了。
NBD:监管层为何选择目前的时间窗口推出此项政策?
巴曙松:应当说,选择目前的时间窗口推出有其必然性。对限售股征税实际上已经研究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一政策也经历了一段研究期和观察期,2007年和2008年表现得不是很明显。到2009年的下半年,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整个2009年超过65%,减持占到股改以来的大部分, 2010年达到高峰。所以,选择这个时候推出征税政策十分恰当。
NBD:市场将对其解读为利空效应还是利好效应?
刘尚希: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从某种程度上限制换手率,对限售股解禁减持、创业板高管转让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潘向东:我认为这一政策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是中性的。不过市场会把它解读为利好可能性在于,将个人限售股和个人投资流通股区别对待,此举有助于提升二级市场流通股股东的信心。从长远来看,这项政策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
但是,投资者不宜过于放大利好效应。因为市场上最大的解禁盘并不主要来自个人股东,绝大多数的大盘权重股都是机构持有限售股居多。虽然个人转让限售股最频繁,但对于绝大多数股票而言,个人股东所占份额并不高。
清理灰色地带
NBD:任何资本市场只有走公平之路才能健康发展,新政的推出是否有清理税收死角、完善收入分配体制的考虑?
巴曙松: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重点在于构建相对均衡的税收环境。在目前的股票转让税收体系中,对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无论是转让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份都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不过对企业是综合纳税制,企业转让股份的收益可以冲抵其他方面的亏损,而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则一直属于一个没有明确的“灰色地带”。此次3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只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出现的一个 “灰色地带”的制度完善而已。
刘尚希: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可以高额套现,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从体现社会的公平性角度,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应该的,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使不同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上更趋平衡。
NBD:过去对“大小非”是否应该收税都争议四起,有人说“大小非”已经在股改时缴纳对价,他们没有义务再次纳税,但也有人说“大小非”支付的对价过低无法覆盖 “大小非”抛售限售股的厚利,怎么看这个问题?
巴曙松:主要问题不在这里。对价与实税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主体。对价是“大小非”由非流通股转成流通股的时候,同一个公司两类股东的谈判,也就是原先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的对价谈论;而现在是个人的所得,应纳入国家税收义务,主体与支付的对象都不一样。随着股权分置的后期所产生出来的限售股,过去一直是个“灰色地带”,现在到了明确规范的时候。预计到2010年底,沪深股市上限售股份市值大约只占到A股总市值的10%左右,这标志着A股市场到2010年将基本上进入全流通状态。在这个巨大的制度转换过程中,才出现了限售股及其税收征收的问题,创业板的成功推出,加剧了公众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
潘向东: 此次政策调整,恐怕并非只是针对过去的 “大小非”,规范创业板也是重要的目标所在。创业板开盘后的巨幅上涨,令风投等战略投资者积累了巨大的获利盘,他们有很强的退出冲动,此项政策的推出,很大程度上旨在规范这些风投的行为。
税收金额不大
NBD:这一新政为何没有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征税?
巴曙松:此举是为了保持证券市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扶持股票市场。从具体的征收范围看,限售股目前设定的征收范围较之通常所划定的限售股稍小,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通过配股等所取得的股份因为与公开市场投资者取得的成本是一致的,因此不予征收。从具体的数据看,限售股大约涉及14万左右的投资者,而这一制度的推出,实际上可以说是14万限售股投资者与二级市场上的1亿多投资者的一个利益平衡措施。
NBD:这一税收的空间有多大?
巴曙松:限售股可以大致划分为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从股改限售股的减持进度看,2009年是股改以来减持规模最大的一年,减持的限售股市值占到股改以来减持限售股市值的65%以上,显示限售股减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开始成为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新情况。从2010年的趋势看,解禁限售股的规模预计可能会在2009年的基础上继续增长,达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其中以来至2014年的股改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从税收规模上看,所有的“大小非”全部减持完、所有的征收到位,大概也就170亿。实际上,作为一个公司的发起人不会轻易地减持掉,所以,金额很小。从增长趋势看,随着股改限售股规模的见顶并逐步回落,新股限售股开始成为限售股的主要增长点,例如,2010年A股市场的新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规模占到全年总规模的比例达到78%,新股限售股已经显著高于股改限售股。此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相应覆盖到新股限售股,也显示政策关注到了这个趋势。
结束语:毫无疑问,“大小非”获得了高额收益却不必缴个税的历史将翻过一页。管理层打扫制度积弊,堵塞税收政策漏洞的举动,有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必将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解读!
信号一: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意在维护股市稳定
“限售股”一直被很多市场人士看做是A股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限售股的到期解禁和抛售往往对股市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股价忽上忽下的重要诱因。
此次国家出台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新规有助于减少股市波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就是限售股的减持问题。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客)认为,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的博弈中,由于一级市场减持门槛提高,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因为大量解禁股短期集中减持对股市造成波动。
截至记者发稿时,某网开展的“转让限售股征个人所得税调查”吸引了3万多名网民投票,其中91.2%的网民对这一举措表示赞同,80%的网民认为此举将利好股市。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稳定股价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他指出,在过去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二级市场免税待遇的情况下,不仅套利动机很强,而且一旦套利成功,很难保证巨额套利资金不会流出股市,这样就会造成股市“失血”,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成长。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因为弱化了套利动机,套利资金流出引发的股市“失血”的风险就降低了,无疑对股市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信号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群体大概超过14万人。专家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国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既不是新推出一个税种,也不是新增设一种税目,只是对以往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免税范围更科学的界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所得享受同等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据了解,我国在1994年出台了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当时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上享受免税政策的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
但这一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有了变化,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
刘尚希说,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往往是富裕阶层,投资者最初以较低成本取得限售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转让限售股的收益包含有大量的“市场溢价”,如果不对其征税,就会加剧“富的越富”这种马太效应,拉大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依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其结果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我国对机构和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但对个人转让包括限售股在内的股票收入所得实施免税政策,这也给不少人带来逃税的“灰色通道”。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对个人股转让限售股征税则有助于抑制此种逃税方式。
信号三:保持政策稳定性
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继续免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的免税政策是否会受到影响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意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市场疑虑,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刘剑文说,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尚希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在外部环境以及制度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对二级市场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号四:完善配套税收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相关制度的一种完善,也是加快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体现了国家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调控意图。
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由于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税收政策上没有考虑到后期改革引发的新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与非流通的划分不再存在,所有股票都是可流通的。但又出现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划分的新情况。
“新的情况需要对政策做出新的规范。”刘尚希认为,从税收自身角度来说,这种政策调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他指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所得与从市场上购买股票再转让所获收益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二者享受同等免税待遇显然不合理。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出现的新情况而产生的,此次政策调整应该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刘剑文认为,从股权分置改革角度看,此次政策调整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完善。针对社会上关注的此次调整是否会追溯到此前已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否则会把法律体系搞乱。
专家表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结合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及时对政策做出调整,明确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起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作用,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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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限售股转让征税新规四大信号
2010-01-02 07:17 新华网
题:述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透视限售股转让征税新规四大信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权威专家和业内人士1日在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信号一: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意在维护股市稳定
“限售股”一直被很多市场人士看做是A股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限售股的到期解禁和抛售往往对股市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股价忽上忽下的重要诱因。
此次国家出台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新规有助于减少股市波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就是限售股的减持问题。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客)认为,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的博弈中,由于一级市场减持门槛提高,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因为大量解禁股短期集中减持对股市造成波动。
截至记者发稿时,某网开展的“转让限售股征个人所得税调查”吸引了3万多名网民投票,其中91.2%的网民对这一举措表示赞同,80%的网民认为此举将利好股市。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稳定股价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他指出,在过去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二级市场免税待遇的情况下,不仅套利动机很强,而且一旦套利成功,很难保证巨额套利资金不会流出股市,这样就会造成股市“失血”,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成长。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因为弱化了套利动机,套利资金流出引发的股市“失血”的风险就降低了,无疑对股市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信号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群体大概超过14万人。专家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国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既不是新推出一个税种,也不是新增设一种税目,只是对以往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免税范围更科学的界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所得享受同等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据了解,我国在1994年出台了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当时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上享受免税政策的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
但这一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有了变化,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
刘尚希说,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往往是富裕阶层,投资者最初以较低成本取得限售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转让限售股的收益包含有大量的“市场溢价”,如果不对其征税,就会加剧“富的越富”这种马太效应,拉大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依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其结果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我国对机构和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但对个人转让包括限售股在内的股票收入所得实施免税政策,这也给不少人带来逃税的“灰色通道”。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对个人股转让限售股征税则有助于抑制此种逃税方式。
信号三:保持政策稳定性 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继续免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的免税政策是否会受到影响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意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市场疑虑,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刘剑文说,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尚希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在外部环境以及制度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对二级市场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号四:完善配套税收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相关制度的一种完善,也是加快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体现了国家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调控意图。
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由于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税收政策上没有考虑到后期改革引发的新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与非流通的划分不再存在,所有股票都是可流通的。但又出现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划分的新情况。
“新的情况需要对政策做出新的规范。”刘尚希认为,从税收自身角度来说,这种政策调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他指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所得与从市场上购买股票再转让所获收益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二者享受同等免税待遇显然不合理。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出现的新情况而产生的,此次政策调整应该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刘剑文认为,从股权分置改革角度看,此次政策调整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完善。针对社会上关注的此次调整是否会追溯到此前已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否则会把法律体系搞乱。
专家表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结合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及时对政策做出调整,明确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起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作用,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