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026年4月7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提取如下:
一、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
主体: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或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
券种: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二、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
时点:买入、卖出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
持股比例:大股东5%以上持股按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
特殊主体: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股超5%不认定为大股东。
品种合并: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
境外投资者: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三、豁免适用情形(13种)
涵盖三类情况:
1. 业务制度支持: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
2. 客观非交易因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
3. 监管或金融稳定需要: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法进行的交易。
若上述行为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机构适用安排(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
以下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
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
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港通参与交易并报送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
若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不予单独计算。
五、转融通出借不作为豁免
原征求意见稿中“转融通业务出借和归还股票”的豁免条款被删除,即转融通出借交易应视为“卖出”,不豁免短线交易认定。
六、主体范围的延伸
董监高、大股东等特定身份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证券(基于身份关系无条件视为自身持有);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
【新规落地】短线监管规则清晰,市场乱象加速出清。短线行情回暖可期,真正的“短线时代”来临——大股东、董监高操作再无模糊地带,中长期资金放心入场。合规者赢,博弈者退,A股生态更健康。#财经新规 #短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