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令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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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混合共同担保的外部关系⽽⾔,《⺠法典》第 392 条在当事⼈
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本上采取了“物的担保责任与⼈的担保责任
平等说”的⽴场。因此,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
⼜有⼈的保证时,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另⼀⽅⾯,⽆论是物上保证⼈抑或是保证⼈,只要其
中之⼀向债权⼈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就在该部分额度
内相应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