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6年7月28日,10:29:59至14:56:42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廖某昌”
光大证券 账户、“杨某英”
光大证券 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8.32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
姚记扑克 ”16,891,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3.3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6,834,800股,占前述账户申报量的40.46%;前述账户共成交4,056,900股,成交金额总计74,322,408.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999,4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5.5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6年7月29日9:30:00至14:59:45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7月28日买入的“姚记扑克”合计3,996,086股,成交金额74,086,990.96元,获利775,149.39元。
2016年8月19日,14:54:10至14:59:51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1.15元分13笔共申报买入“
宝钢包装 ”12,362,7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0.7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00万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2.36%;该账户共成交3,123,376股,成交金额总计34,825,642.4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239,324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83.75%,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6年8月22日9:24:45至14:52:5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8月19日买入的“宝钢包装”合计3,123,376股,成交金额32,480,608.00元,亏损2,388,957.53元。
2016年9月23日,11:09:17至14:54:47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2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23.10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
康跃科技 ”8,461,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89%,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销涨停价申买单5,823,400股,占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量的68.82%;前述账户共成交725,338股,成交金额总计16,677,734.62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200万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74.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6年9月26日9:24:27至14:59:28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9月23日买入的“康跃科技”合计725,338股,成交金额16,524,129.00元,亏损175,205.45元。
2016年11月3日,14:05:04至14:55:23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以涨停价9.83元分29笔共申报买入“
蓉胜超微 ”26,858,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5.6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15,740,91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58.61%;该账户共成交6,493,283股,成交金额总计63,828,971.89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623,9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4.76%,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6年11月4日9:24:44至9:32:27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1月3日买入的“蓉胜超微”合计6,493,283股,成交金额68,866,389.23元,获利4,960,416.73元。
2017年5月24日,10:06:03至14:57:27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江某”
海通证券 账户,以涨停价7.66元分14笔共申报买入“
彩虹股份 ”13,431,4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0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609,700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4.32%;该账户共成交6,870,900股,成交金额总计52,629,298.0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950,8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0.92%,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7年5月25日9:22:42至14:58:09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5月24日买入的“彩虹股份”合计6,870,900股,成交金额53,771,712.00元,获利1,073,745.69元。
2017年6月5日,13:22:40至14:57:16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的“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0.67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
美尔雅 ”10,000,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7.7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8,635,066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86.35%;该账户共成交378,834股,成交金额总计4,042,158.78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986,1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3.3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7年6月6日10:03:06至11:27:48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6月5日买入的“美尔雅”合计378,834股,成交金额4,252,919.14元,获利205,346.13元。
2017年12月5日,9:33:35至14:56:58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的“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招某燕”
长江证券 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8.10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
新劲刚 ”2,720,2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38.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1,329,8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8.89%;前述账户共成交896,100股,成交金额总计43,099,315.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94,3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0.2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7年12月6日9:23:10至14:52:31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12月5日买入的“新劲刚”合计896,100股,成交金额43,230,272.30元,获利77,367.48元。
2018年1月12日,9:44:41至14:47:27期间,申请人通过账户组中“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96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
弘高创意 ”1,000万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6.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6,093,70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60.94%;该账户共成交2,188,411股,成交金额总计10,854,518.56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717,882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3.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2018年1月15日13:41:20至14:59:4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月12日买入的“弘高创意”合计2,188,411股,成交金额10,548,962.54元,亏损319,957.61元。
本会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申请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姚记扑克”等8只股票,影响相关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一交易日反向卖出获利。申请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有欺诈性,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同时,结合涉案股票的交易数据,截至收盘,申请人仍保留了大量以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且市场占比较高,申请人的少量撤单行为不影响其违法事实的认定。
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中对不予采纳其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也进行了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