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是为
证券公司 开展
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
具体来说,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向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在转融通的过程中便形成了在银行及其他授信方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第二重信用关系。
从证券金融公司角度看,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来源可能包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证券及取得担保权的证券、基金所持证券、保险机构投资者所持证券、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证券、全国社保基金所持证券等。资金来源则可能包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取得担保权的资金、投保基金可支配的资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可支配的资金、定向发行债券及通过货币市场借入的资金等。
转融通业务制度一旦确立,意味着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如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样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这将使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得到迅速扩大,同时拓宽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形成利好。此外,转融通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减少以保值为目的的变现抛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通过做大市场总盘子,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一般来说,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在运作方式上,按照初步设计,将成立一家专门的公司负责运作转融通业务。
例如,公募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将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在60%以上)、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中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而券商可以从证金公司融入资金再转借给投资者,这相当于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有利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转融通业务的具体开展和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化。投资者在参与相关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其规则和风险,并关注市场动态和监管要求。同时,市场上并不存在转融通数据造假的情况,金融市场的数据通常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