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其想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说他违法?有以下几条错误与违法之处供大家参考。
1、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其实是二个概念,融资是资金,融券是证券,出台办法的人在这里直接用到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其实就是混淆概念。融资融券混为一谈,其目的为什么?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其想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说他违法?有以下几条错误与违法之处供大家参考。
中金公司的证券来源,多是机构投资者、参与IPO的战略投资者,(请记住这个IPO战略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分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熟悉公募、私募、基金、ETF基金等等全都是可以搞转融通的,出借证券给
中金公司,这里是出借,而不是卖给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然后分配券源给到各个提供保证金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提供给提供资金担保的融券客户,收取相应的利息,规定好借出时间,最长为6个月。
然后融券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卖掉融来的券,而卖掉的资金,就留在了融券客户的资金账户中。
而出借方账户里的证券,并没有卖出,股价下跌其市值还是会不断缩水中。
请记住,这里全是借,而非买卖,这一条明显就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五条,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3、参与IPO的战略投资者是如何套现的?
因为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多有限售期,为了帮他们更好的套现,《转融通》又很好的规避了《证券法。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你不让转让,我就出借,出借总可以吧?这样是不是就不违法了?这不明白是在钻《证券法》的漏洞?可见出台此法的人真的是用心良苦呀!《证券法》烂熟于心,巧妙钻空子!这个办法是为谁服务的?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我们的股票交易实行实名制,股票转让后必须过户,才能算数。我们每天晚上看到的股票交割数和资金清算,都是通过第三方来完成的,资金有托管银行来清算,股票有中登公司来登记过户。你们这样搞出借,就没有过户,能算数吗?
投资者的委托成交之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对交易所传送的数据进行结算,证券营业部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划拨证券,由银行代理完成资金的划拨。
出借方账户中,出借的股票数量还在,但融券客户融掉的股份又在市场被买走。
这是不是虚增了股份出来?比如说,出借方借出来了10000股,而其户中是有这10000万股存在的,只是他不卖,而被融券客户卖掉了。二市场投资者买入了10000万股,这不就明显是多增了10000股出来。
还有一个更恐怖的事情存在,因为这个办法的出台,可以说让空头的力量无比巨大起来,凭空虚增了很多券源出来,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其真实存在于股市中,举例说明一下。
这融券好像只是大股东和基金们的一种“锁仓”协议,就像他们自己把股票锁起来一样长期不卖。这个融券库呢,就像是虚拟的股票仓库,锁仓的股票其实是虚的,买股票的人手里拿的才是真的“券”。这样一来,市场上的流通盘就被无限虚增了。
比如:甲机构出借了1亿股给中金公司,甲户上还显示有1亿股在,只是卖不掉。
乙机构融券后砸盘出掉,丙基金吃进了这1亿,而其又不想抛出,同样又出借给中金公司。如此反复,只有1亿股的份,竟然能在市场中流通过N次
甲出借1亿----中金公司1亿-----券商A1亿----乙融券砸掉1亿-----二级市场丙买入1亿
丙出借1亿-----中金公司1亿-----券商B------丁融券砸掉1亿----- 二级市场戊买入1亿
很明显的是,这个流通盘就被虚增了。
参与出借证券的这些机构基金,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所有权其实是属于机构基金持有人的,登记在基金名下。所有权还在基金名下。别人是没有权利卖掉的,如果卖掉也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很显现,这里只有卖但并没过户,从机构基金户上划拨掉这笔交易。
如果机构基金管理人借出股票,任由借入人卖掉,那就会形成两个持有同一股票的人,这就违反民法典了。《证券法》与《民法典》都违反了,还能进行,真牛!
因为股票所有权并未随着出借股票而改变,所以这种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还虚增的股份在二级市场形成了巨大的“裸卖空”,本来没有这么多股份,结果经过几次的转融通,就虚增了股份。
“裸卖空”是一种极端的先卖后买的投机交易方式,它是在本身没有股票,也没有融券借入证券公司股票的情况下,进行卖出股票的操作,然后在更低的价位回补,借以谋取更大利益。这样的交易方式给市场造成了大的波动,具有进一步放大交易风险的弊端,美国已经在上次金融风暴中取消了这种交易方式。而我们现在还在执行这一错误的方法,股市怎么可能会好起来?
转融通制度不仅不符合《证券法》,还不符合《民法典》。通过虚增流通盘卖出,人为扩大了流通盘,这种制度有欺诈之嫌,希望管理层尽快禁止这一办法!同时建议深究出台此办法的工作人员,其目的性为何?这一明显股民小白的我都看清背后巨大的漏洞存在,出身金融精英的他会不知其中的厉害所在?打死我也不信的,除非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