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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立大功了!

24-07-12 23:49 2478次浏览
井底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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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做了一件挽救了十几亿人民生命健康的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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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百科】一分钟读懂新京报:新京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管媒体《新京报》是由光明日报和南方日报两大报业集团联合创办的综合类大型日报,于2003年11月11日创刊。2011年9月1日,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新京报社主管主办单位变更为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2021年,新京报社正式定级为正局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创刊20多年来,新京报社立足北京、辐射全国、放眼全球,不断加快媒体融合与业务转型步伐,成功实现移动优先、视频优先战略,已经发展成为兼具新闻采编、社会调查、舆情分析、政务服务、金融信息、智库研究、教育培训、品牌推广、公益文创、活动会展等功能,集“报、刊、网、端、微、屏”传播于一体、媒体融合转型下的现代综合性主流传媒机构。新京报社已形成一报(《新京报》)、一刊(《北京BEIJING》)、两网(新京报网、千龙网)、两端(新京报客户端、贝壳 财经客户端)、四阵(微博 矩阵、微信矩阵、视频矩阵、音频矩阵)全媒体传播矩阵,全网覆盖人群超2.9亿,全网日均流量破5亿。新京报新闻客户端下载量已突破7800万人次,新京报官方号,我们视频、贝壳财经、动新闻、书评周刊、政事儿、新京智库、千龙智库等MCN账号成为行业头部矩阵账号,形成全媒体、立体式、多元化、多平台共享分发的传播格局,被业界视为传统媒体融合转型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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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观天

24-07-1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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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律师这样解读

界面新闻 07月14日 08:32

界面新闻记者 | 马越

界面新闻编辑 | 牙韩翔

“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食用油”的消息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震动。

《新京报》报道,有罐车刚卸完煤制油,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运输食用油,涉及的食用油企业分别是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而该报道也称,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随后涉事的中储粮集团在7月6日回应称,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中储粮表示,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直属企业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7月8日,汇福粮油集团工作人员回复界面新闻称,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唯独不是“汇福“牌的。此外,前来运输的油罐车为客户自聘,汇福粮油公司对其资质有相应检查流程。

从回应中看,汇福粮油集团似乎想要与事件撇清关系,但其中涉事各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这样的案例中,有直接责任的是运输企业。

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告诉界面新闻,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另外《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

“从立法技术来说,《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告诉企业最好应当怎样去做才是合法。而《食品安全法》则告诉企业绝对不要怎样去做。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吴萌解释称,“因此,即使企业不按照最好的推荐标准去做,也绝不能触犯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把底线设定好了,不可以过线。”

而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而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对界面新闻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他进一步说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中储粮和汇福粮油这样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对食用油的运输和交付环节进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而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因为运输企业是收货方委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规定,收货方有义务对运输企业是否能做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运输食用油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和文件审核等)。

此外,对于已经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应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并且,就其已经经营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而现实层面的操作是,在运输途中被煤制油污染的食用油,很难被检测出来。

“在技术层面是比较难以监控,在检测层面也很难检查出来,主要是食品油量大,稀释了附着的煤制油。”一位不具名的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界面新闻称。

而当这些食用油被再加工或分装之后进入流通市场,普通消费者、食品加工和餐饮企业则更难检测。

他表示,对于大型食品企业来说,通常以采购桶装油为主,但主要认的是品牌,对品牌上游的生产链路无法获悉。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而是难以察觉。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煤制油与食用油混合后,“只是作为少量配料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是无法察觉的。除非嗅觉特别敏感的人。”

从这个层面来说,普通消费者想要因被污染的食用油受到损害,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的话,在举证环节或许会十分困难。

当然,在这起事件中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缺位。

吴萌表示,按照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应当是各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的环节可以是对食用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分装厂家或销售终端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中发现运输企业有无资质运营的情况,就需要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界面新闻尝试联系上述报道中涉及的天津滨海新区和河北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截至发稿前未能获得回复。而中新经纬从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获悉,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井底观天

24-07-14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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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食用油水运也存混运乱象 海事部门和企业已开始整治特稿|

财新 包志明发布于 2024年07月12日 22:29 更新于 2024年07月13日 16:35

“只要给个一两千块钱,我们就可以给你直接开具洗舱证明、油气消除证明和换品种证明”原图资料图:食用油专用油船。 【财新网】作为每一个国人餐食必用之物的食用油,近日突爆运输安全问题。据《新京报》7月2日报道,有运送非易燃易爆品的油罐车既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也运送大豆油等食用类油品,竟然在换装货过程中存在不清洗油罐等问题,其运输的粮油存在被污染风险,且类似现象在运输行业司空见惯、历时多年。涉事的油脂生产公司包括汇福粮油集团、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下称“中储粮天津”)。
财新经过多方调研发现,不仅是公路货运,食用油水运也存在混运现象。
井底观天

24-07-1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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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经新闻报道:在中国使用未经清洗的燃料运输车来运输#食用油# 的非法行为成常态化,有市场流通的风险。运输司机表示,这是业界公开的秘密。日本网友表示并不惊讶,很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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