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专车专运为何难以落实?
《财经》杂志 07-11 18:52
国标要求食用油需要专车专运,但国标并不具备强制性,依赖企业单独制定标准,常规来说,企业标准应比国标更严格
文 | 李皙寅
编辑 | 王静仪
洗干净就行吗?层层监管哪里出了纰漏?标准没扎牢?工业品和食品混装,为何十余年间屡见报端?
近日,“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一连串疑问有待解答。
国务院食安办7月9日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我们多方采访发现,食用油乱象背后有两大行业背景:司机深陷内卷旋涡,运输业常年低价竞争;运输食用油有国标,但专车专运并非强制,依赖企业单独制定标准。
谈及
食品安全,在业内常提及“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一双双关切的目光正盯着:调查已经开始,行业乱象将如何改进?
国标:专车专运非强制企业标准更严
近日《新京报》报道称,两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装上了食用油,涉及的食用油企业分别是汇福粮油集团(以下简称“汇福粮油”)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该报道还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
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及其他化工类液体。
“食用油专车专运,不能和煤制油混罐运输,这是无需过多专业知识也能判断的常识。”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美食品安全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史贤明对《财经》直抒胸臆。
运输食用油有国标吗?有。目前国内施行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要求运输食用植物油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物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该《运输规范》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中的专车专用属于推荐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
正因如此,大多食用油企业选择自行制定《罐车检验管理规定》,常规来说,企业标准比这个标准更严格。因此,《运输规范》可被视作业内应遵守的底线。
以我们拿到的一份某企业《食用油运输方案》为例,其中明确提出:运输中要保证食用油在合适温度范围内,避免过高、过低的温度影响油品质量;还要求避免混装食用油,以保证食品安全。
是否一定要出台强制国标?为何国标出台十年,仍是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国标?在受访阶段,来自粮食储运、食品安全、物流运输和监管层面的不同专家,给了不同的解读。
按惯例,从推荐标准转化为强制标准,需要有明确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负责。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对我们分析称,十余年未成背后,或许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此前,业内认为
中国食品安全已无大问题,并调整了监管部门的体制机制。
“在我看来,是不缺法规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环节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都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河南工业大学粮食和物资储备学院原副院长张玉荣教授则认为,基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上层法规设立已经完善。
她告诉我们,虽然《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为推荐性标准,但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操作规范,搭配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本是可以兜住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张玉荣直言,食品安全是良心,更是底线,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在这期间,链条各个环节宜尽职尽责确保食品安全。
在运输期间,链条各个环节尽职尽责了吗?答案显然是,没有。
仅从新京报拍摄视频中就可得见,喷涂在车辆罐体上的运输介质标识有明显后期修改的痕迹。要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什么车运什么货都是要在上牌时正规登记的,如果是危化品更要按单做报备。显然如上这简单的糊弄粘纸,逃过了多道应有的监管,成功地往返于各地,一次次地进入食用油工厂。
运输食用油有国标吗?有。目前国内施行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要求运输食用植物油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物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该《运输规范》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中的专车专用属于推荐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
正因如此,大多食用油企业选择自行制定《罐车检验管理规定》,常规来说,企业标准比这个标准更严格。因此,《运输规范》可被视作业内应遵守的底线。
以我们拿到的一份某企业《食用油运输方案》为例,其中明确提出:运输中要保证食用油在合适温度范围内,避免过高、过低的温度影响油品质量;还要求避免混装食用油,以保证食品安全。
是否一定要出台强制国标?为何国标出台十年,仍是推荐标准,而不是强制国标?在受访阶段,来自粮食储运、食品安全、物流运输和监管层面的不同专家,给了不同的解读。
按惯例,从推荐标准转化为强制标准,需要有明确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负责。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对我们分析称,十余年未成背后,或许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此前,业内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已无大问题,并调整了监管部门的体制机制。
“在我看来,是不缺法规的。涉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环节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都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河南工业大学粮食和物资储备学院原副院长张玉荣教授则认为,基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上层法规设立已经完善。
她告诉我们,虽然《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为推荐性标准,但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操作规范,搭配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本是可以兜住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张玉荣直言,食品安全是良心,更是底线,不能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在这期间,链条各个环节宜尽职尽责确保食品安全。
在运输期间,链条各个环节尽职尽责了吗?答案显然是,没有。
仅从新京报拍摄视频中就可得见,喷涂在车辆罐体上的运输介质标识有明显后期修改的痕迹。要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什么车运什么货都是要在上牌时正规登记的,如果是危化品更要按单做报备。显然如上这简单的糊弄粘纸,逃过了多道应有的监管,成功地往返于各地,一次次地进入食用油工厂。
2005年,南宁曝光了槽罐车交叉运输燃油、酒精等问题,且监管存在真空的问题;在2011年和2015年,湖南某节目也曾曝光过当地的罐车,在运载强碱的同时还同时运载大豆油,虽然该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对涉事车辆和企业进行了排查和处罚,但是并未在社会层面引发更多的关注。
司机:赚钱不易深陷内卷旋涡
罐车是装运液体、液化气体和粉状货物的专用车辆,按用途可分为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粉罐车、水泥搅拌罐车、加油罐车等。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内大豆等原料对外依存度很高,巴西、美国、阿根廷一直是中国大豆主要的进口来源国,占全年进口量的比例超过90%。满足食用油需求的大豆,不少源自进口,为此油料处理企业也就依托港口附近建厂,加工制油完成后,再由罐车发往各地二次包装加工。
生产加工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一种是以散装卖给客户,例如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食品加工企业或餐饮服务企业。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油,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
问题恰恰出现在食用油运完后,车辆返程环节,以现在的运价价格,司机难以承受空跑回来的成本。为了能够不落空,有单能接贴补成本,有些司机选择超范围接货。混罐也就往往发生在此刻。
通常来说,如果是化工品,按照标准,切换不同介质,也是需要对罐体进行清洗的。但事实上,这一点的推行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