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登录/ 注册
主页
论坛
视频
热股
可转债
下载
下载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五年间受理近2万余件证券股票纠纷(三)

24-05-10 09:08 140次浏览
半程山水
+关注
博主要求身份验证
登录用户ID: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成立五年间受理近2万余件证券股票纠纷(三)

止于流沙 2024-05-08 11:00 上海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实施日至信息披露违规揭露日之间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在信息披露揭露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亏损的,可以起诉上市公司获得相应赔偿。

股票索赔是不告不理原则,即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
投资者需及时参加索赔,以免过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性损失。股票索赔有法律依据,已经有诸多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依法获得了支持,并取得了满意赔偿。

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的配套完善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成立近五年间,受理了各类金融民商事、行政案件,其中就有大量的群体性证券纠纷。

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在全国率先探索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并积累了丰富的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至今,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约2万余件。

下面以群体性证券纠纷为样本,分析群体性金融纠纷呈现的特点,以厘清群体性金融证券纠纷对解决双方主体纠纷有相关启示作用。

金融案件审判中,群体性纠纷案件量大、涉诉主体多、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投资者较为分散,但诉请之间存在共通性的特点。

总言之,“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纠纷解决机制在提高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与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平方面展现了其价值,但机制创设的初衷——“以示范判决促类案调解”——推动群体性金融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工作。

一、多措推进多元化解纷效能
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推动了群体性金融纠纷的高效快速化解,但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通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集约化审理”的模式化解。
在示范判决或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已明确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平行案件调解率不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被告同意调解的比例偏低,其原因有:
一是调解需经复杂内部决策程序,部分大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调解方案审批,内部考核机制也限制其选择调解;
二是通过各环节诉讼权利的行使可以极大拖延赔偿款支付时间,赔偿款在此期间内产生的利息相较于调解方式减免的案件受理费金额更大,有利可图;
三是拒绝配合调解并不会对公司利益、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其也无需为此付出更多成本。

针对被告(上市公司)调解意愿偏低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条文。近期该司法建议得到落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23年2月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章节中增加第4.1.6条:“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这一规则将增强上市公司对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与重视,利于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另一方面,创建金融纠纷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签署概括性调解确认书,确认该主体为当事人的案件中,除非特别申明,否则概括性同意上海金融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专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有33家金融机构(涉及证券、期货、基金、融资租赁等行业)、上市公司递交了确认书。

二、多维打造智能化解纷平台通过科技与司法需求的深度融合,多维打造智能化解纷平台,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更便利的诉讼服务。具体包括:

一是自主研发“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
具体功能有:智能化校验投资者身份,快速匹配身份与证券交易信息,验证是否属于平行案件范围;根据示范判决确立的赔偿标准,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初步计算,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风险评估,建立调解预期;调解过程中,同步推送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以及案件调解进展等最新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调解服务。

二是创设“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
具体包括在线诉讼服务和投资者教育两大功能。一方面,投资者可直接在该平台上办理各项诉讼相关事务,包括完成案件调解登记,查看损失核定报告、参与案件调解、申请司法确认或发起立案登记申请等;另一方面,投资者可在平台上了解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进展情况、阅读典型案例、观看庭审视频和法官讲解等,丰富相关法律知识。

三是建立诉调全在线式工作模式。
针对无需核对证据原件或现场查明身份的案件,全部通过在线方式主持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签署,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如群体性证券纠纷,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交易记录均可通过公开或官方途径确认,故无需进一步核对原件,可以采用全在线方式。全在线的绿色快速通道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可有效提高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意愿。

三、多方共建协同化解纷机制
群体性金融纠纷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潜在或者现实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具有相应的智识基础和政策工具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司法对群体性金融纠纷处置的规则效应也会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由此观之,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需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通力合作和协同治理。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共建群体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平台。
由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十家在沪金融监管部门、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一方面坚持价值融合,找准协同公约数,充分利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取向和核心目标高度一致性以及职责边界和专业优势的相异性,寻求既通力合作、同向发力,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专业优势和上海金融要素市场集聚优势,实现更高水平的良法善治,积极应对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多样。另一方面实现功能整合,打造协同大格局。协同机制确立的重点内容源于上海金融法院一直以来对司法与监管协同善治的追求与实践,是对风险共防、信息共享、工作共商、问题共研、人才共育等方面已经取得的一系列协同工作成果加以整合集成,旨在构建更加常态化、宽领域、多层次的大协同格局,围绕金融风险防范这一命题作更深层次的探索,发挥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的最大合力。

二是共建群体性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机制。
为预防群体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首创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由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提出案例测试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全面公开案例全部材料,邀请院外专家组成审理庭,针对性参考来自金融业界、法律实务、学术界的案外第三方意见,更充分融合法律逻辑和金融市场逻辑,形成论证透彻的司法意见书和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为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以个案的“定分”实现类案的“止争”,避免同类金融交易产生批量纠纷,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是共建群体性金融纠纷协同化解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之初即与金融行政监管指导下的五家行业调解组织签署《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后分别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调解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创建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全覆盖”的金融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在此基础上,与专业调解组织合作打造“提前介入+联动调解+全程监督”的“全流程”“全周期”调解体系,通过人员培训、个案对接、专题研讨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持续跟踪、提示和监督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对调解方案的合法合规、可执行性等进行预先审查,提高诉调衔接的专业化、实质化水平。

认知的途径有两个:
教育和教训——不被教育就被教训!
成长的途径有两个:
上课和上当——不上课就会上当
《赚钱是认知的变现,亏钱是认知的缺陷!》
打开淘股吧APP
0
评论(0)
收藏
展开
热门 最新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