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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前最后一天,中基协官宣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旨在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开始正式发布。新规发布背景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增强资本市场韧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3月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300余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9.2万只,规模近5万亿元,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目前管理规模前4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近80%,管理规模后2000家私募证券机构占行业管理规模比例仅约0.15%,行业两极分化较为严重,小、乱、散、差业态仍较为明显,部分机构背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属性,投资运作缺乏必要约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稳定运行。鉴于此,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私募基金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协会总结长期以来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实践,在《私募条例》出台前后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等多项行业自律规则,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私募条例》,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体系,促进私募证券基金规范运作,协会起草《运作指引》,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协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行业合理诉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优化,较好兼顾了行业规范和发展。
核心内容解读
《运作指引》广泛吸纳市场意见,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规范了程序化交易、DMA和衍生品交易安排,明确提出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参与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此外大幅放松了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
将最低存续规模降至500万元
相较此前征求意见稿的1000万元,《运作指引》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
根据《运作指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运作指引》增加缓冲期“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并且给予了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据中基协相关人士介绍,截至今年3月末,私募证券基金小于500万元的产品规模占比极小,其中包含大量实质上已经没有运作的“壳”产品,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几十亿元,且相关规定已给予此类机构较为充裕的调整整改时间,对行业影响较小。
维持组合投资“双25%”要求不变
《运作指引》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征求行业意见后,《运作指引》维持组合投资的总体要求不变。针对组合投资的执行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变化、明确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基准、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安排等问题,协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明确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补充了“同一资产”释义、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
从维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运作指引》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明确参与DMA业务不得超2倍杠杆
《运作指引》对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按照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手续,不得以规避报告制度等监管要求为目的分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运作指引》还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杠杆、防风险的角度规范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
针对前期私募证券基金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况,《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参与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据中基协人士介绍,考虑到协会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定DMA业务杠杆倍数、控制结构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等要求,《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大幅放松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运作指引》顺利发布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中基协大幅放松了过渡期安排。
一是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二是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者卖出,影响较小。
此外,涉及《运作指引》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条款应符合《运作指引》要求;过渡期内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基金合同并约定在《运作指引》施行24个月内符合要求;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运作指引》施行24个月内按照《运作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到期未整改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