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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被罚百万元!“代运营抖音超市”牛皮吹破,思美传媒(002712)收事先告知书

24-01-08 23:35 163次浏览
王奕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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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sz002712)$
一、关于股民索赔信息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4年1月9日,思美传媒 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 时 50 分,思美传媒对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关于
“公司作为抖音的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相关业务与抖音超市合作”的提问,回
复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公司股价在下午开盘后快速由跌拉升
至涨停,并保持到收盘。
当日收盘后,思美传媒在互动易平台答复投资者相关提问称“公司所称代运营抖音超市,是指公司代运营了抖音官方超市的官方直播间之一”。抖音电商官方微博 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28 日就“思美传媒代运营抖音超市”发布辟谣信息。
思美传媒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2:50 的回复所称“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
司代运营”,与实际情况不符。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思美传媒董事会秘书李子木,负责公司对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所提问题的回复工作,其编写“抖音超市现阶段由本公司代运营”的答复信息并决定发布,未能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思美传媒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李子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股民索赔条件(暂定):于2023年11月27当日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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