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小鱼儿:
A公司100%持有B公司股权,B公司100%持有C公司股权,如果B公司注销了,C公司还能存续么?如果能,那股东自动变成A公司么?要不要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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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群答:B必须将股权先转给A或其他公司后才能注销。
相关合伙企业证券非交易过户案例:浙江
李子园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安吉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创晟瑞”)《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鑫创晟瑞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8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6%)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鑫创晟瑞的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鑫创晟瑞已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延伸:
B先将C划转给A,再清算注销。注销后,A保持C的经营连续性和权益连续性,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答:存在争议,认为不适用的理由是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第七条“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股权结构等情况,致使股权或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该观点主张B和C合并,而不能B将C划转给A后B注销。
个人理解第七条B将C划转给A后B注销,属于发生股权结构变化,但未导致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是什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 原文是这样说的: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主体),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条件1),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条件2),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条件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109号文并没有对主体做出限制改变的规定,只要三个条件不发生变化,就可以继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